答:(1)发起人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116.113.102.50:8089/sonm/net)在线注册,填写相关资料,进行名称核准。
(2)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初步审查认为基本符合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名称核准通知书和开设临时账户通知书,发起人到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
(3)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发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取得同意成立的批复。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学技术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
(4)发起人召开会员大会,产生执行机构,选举产生理事会与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会成员需来自会员或单位会员,从理事中选举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会人数为5至25人且为奇数个,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且社会团体负责人为常务理事,会员在100人以内的社团建议不设常务理事。理事会人员架构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负责人架构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且负责人选中至少要有一名党员,通过章程,形成会议纪要。填报各类表格,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备案材料。
(5)发起人填报《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会员名单》等一系列成立登记所需表格,将纸质材料递交至窗口,同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信息并上传资料;
(6)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报送的备案材料;
(7)登记管理机关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打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8)发起人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带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印章(在登记管理机关当场填写备案表并留印)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9)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办法》(内组通字〔2014〕65号),有公职人员在社会团体中兼任理事以上职务的,社会团体登记成立时,公职人员要报登记管理机关和组织部门履行任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