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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问: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按照成立登记申请书模板拟定);

(2)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为主要负责人的同时是理事会成员的不需要填写此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10)《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存在党政领导干部兼任情形的填写)(原件一式三份);

(11)捐赠承诺书;

(1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13)《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14)《党员名单》;

(15)住所使用权证明(四种形式之一:①房产证复印件1份;②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③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④无偿证明原件1份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16)资金到账凭证(验资证明材料);

(17)会议纪要;

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中“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一栏印章,有单位的(在职或退休)盖单位公章,自由职业者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章或街道办事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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