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全旗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杭锦旗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捕猎活动。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捕猎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以及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内蒙古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