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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决字〔2025〕7-1号
内蒙古能源发电杭锦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5669091174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塔然高勒
法定代表人:马利军
  2025年3月18日,杭锦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乌色哈拉、韩超宇对内蒙古能源发电杭锦发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崔家坡固化贮灰场建设工程未建设完成,崔家坡固化贮灰场已经投入运行,2024年8月10日至2025年2月28日已填埋52.01吨,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安全监督部部长刘虎来全程陪同检查。崔家坡固化贮灰场项目属于报告书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1.2025年3月18日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2.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和现场位置图,你公司现场固化搅拌区、管道输送系统等设施在未建设的前提下已经开始进行灰渣填埋。
  证据二:2025年3月18日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安全监督部部长刘虎来进行调查询问,并调查你公司崔家坡固化贮灰场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及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杭锦发电有限公司崔家坡固化贮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录页6页,包含主要建设内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一览表,证明你公司崔家坡固化贮灰场应当按要求进行建设固化搅拌区、管道输送系统等设施。
  证据四:你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企业为内蒙古能源发电杭锦发电有限公司,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刘虎来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五:现场无人机航拍图片及执法记录仪全程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崔家坡固化贮灰场建设工程未建设完成,崔家坡固化贮灰场已经投入运行。
  证据六: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7-1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序号4)的规定,你项目属于环评报告书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伍仟元整(¥755,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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