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环罚决字〔2024〕7-14号
鄂尔多斯市高能时代环境产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082179947Q
地址:鄂尔多斯杭锦经济开发区独贵塔拉北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何义军
2024年7月18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乌色哈拉、韩超宇对鄂尔多斯市高能时代环境产业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你公司12369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灰渣场作业及卸料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作业区有扬尘现象,我局现场在负责人黄华的陪同下,用两步半APP对你公司灰渣场作业面进行测算,测算面积为3115.211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1.你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副厂长黄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公司为鄂尔多斯市高能时代环境产业技术有限公司,你公司灰渣场副厂长黄华为你公司的授权委托人。
证据二:2024年7月18日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灰渣场副厂长黄华全程陪同检查,我局现场通过调取你公司12369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灰渣场2024年7月16日至18日期间作业及卸料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作业区有扬尘现象,我局现场在黄华的陪同下用两步半APP对你公司灰渣场作业面积进行测量,并在测量完成后现场将结果告知黄华,检查完毕后拒绝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签字、捺印,全程有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制。
证据三:2024年7月18日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灰渣场副厂长黄华接受我局询问,询问完毕后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签字、捺印,全程有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制。
证据四: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证明你公司灰渣场2024年7月16日至18日期间作业及卸料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作业区有扬尘现象,灰渣场副厂长黄华全程陪同检查及面积测量,副厂长黄华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均拒绝签字、捺印。
证据五:现场对鄂尔多斯市高能时代环境产业技术有限公司灰渣场项目作业面面积现场用两步半APP进行面积测量截图,证明你公司作业面面积为:3115.211平方米。
证据六: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评批复文件和验收意见,证明你公司作业面在灰渣卸车、碾压过程中产生的扬尘需采取降低倾倒高度、倾倒时进行洒水抑尘等措施。
证据七: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0日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7-14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申请,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15时举行听证会,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副局长张瑜担任主持人,由杨振宇律师和同嘎拉格律师担任听证员,由王小东担任记录员,企业法务负责人田方舟及现场负责人黄华参加听证会并现场制作听证笔录,2024年11月25日听证委员会出具《环境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认为我局处罚额度得当,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公司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数量>500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