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彦亮:
经查,你(610624XXXXXXXX4616)在领取失业补助金待遇期间重新就业的情况,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11号)规定,重新就业即丧失失业保险补助金待遇资格条件,多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我中心向你发出《退款通知书》(杭就服函〔2023〕49号),核实情况后,将多领的失业待遇汇入杭锦旗就业服务中心对公账户。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退款通知书》(杭就服函〔2023〕49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退款通知书
杭锦旗就业服务中心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