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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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社会 |
特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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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农机购置补贴 |
政策依据;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补贴结果;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章第27条。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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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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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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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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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耕地地力保护 |
政策依据:杭锦旗农牧局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杭锦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农牧发〔2024〕12号) 申请指南:1.补贴对象。耕地地力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对已种植林木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技术规范》的耕地)和已经列入自治区退耕范围的不予补贴;对已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今年补贴资金;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自治区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对黄河滩区等禁种高秆作物区域耕地违规种植高秆作物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 2.补贴金额。根据《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方向)的通知》(鄂财农指〔2023〕780号),下达我旗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4874.8万元,用于向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发放补贴。 3.补贴方式和标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或者确权耕地面积,补贴标准由上级部门下达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申请程序: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被纳入首批发放直达机制范围,采取提级发放,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旗农牧、财政部门仍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补贴标准、发放金额。各苏木镇具体负责确定补贴对象花名发放清册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
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4〕96号)、〈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农牧发〔2024〕66号)》要求。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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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农牧业生态与资源保护中心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花名表审核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
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 |
政策依据;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补贴结果;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 |
杭锦旗草原补奖实施方案,禁牧7.45元每亩,草畜平衡2.45元每亩。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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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林业局及全旗各苏木镇 |
经林业局审核后各苏木镇的花名表及公示资料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政策依据;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补贴结果;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
强制扑杀: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处理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牧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 强制免疫:按照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真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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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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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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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表进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