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善镇区居住环境,加快解决锡尼镇旧城区及北棚户区居民自建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从根本上消除镇区自建房屋的安全隐患,盘活存量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打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旗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分批实施、划片净拆、危房优先”的原则,对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历史遗留的自建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滨河路,西至穿沙路,南至杭锦大街,北至呼和木独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具体分片分批实施范围如下:
(一)镇区危房征收。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对镇区征收范围内所有危房进行征收。
(二)旧城区遗留区片征收。旧城区计划从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底征收完毕,2023年首期对旧城区19号地块(原鄂尔多斯市万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遗留片区)、26号地块(原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遗留片区)、21号地块(原地毯厂周边)居民的房屋予以征收。
2024年1月至12月底对3号地块(原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遗留片区)、5号地块(原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遗留片区)、13号地块(原内蒙古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遗留片区)、15号地块(原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区项目遗留片区)、16号地块(原鄂尔多斯市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遗留片区)、22号、23号地块(原鄂尔多斯市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遗留片区)、20号地块(原准格尔旗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遗留片区)、25号地块(原鄂尔多斯市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遗留片区)居民的房屋进行征收。
(三)北棚户区遗留房屋征收。2025年1月至12月,对北棚户区遗留自建房屋予以征收。
征收范围内的征收工作任务可根据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不再补充发文。
二、房屋征收主体:杭锦旗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杭锦旗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杭锦旗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
五、房屋征收期限:2023年5月5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六、征收补偿标准:采用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开展征收工作。具体依据《杭锦旗锡尼镇镇区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杭政发〔2023〕87号)文件执行。
七、其它事宜
(一)从征收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及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收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房屋征收法规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必须在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在征收过程中,对非法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四)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搬迁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对不履行协议规定拒绝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五)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