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1516
- 分类: 科技、教育;其它
- 发布机构: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15日
- 名称: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公益性岗位教师同工同酬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 杭政办发〔2024〕82号
- 时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5日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公益性岗位教师同工同酬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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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委组织部、编办,旗财政局、人社局、教体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杭锦旗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公益性岗位教师同工同酬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杭锦旗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公益性岗位教师同工同酬实施办法(试行)
为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办发〔2018〕89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高我旗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解决非在编教师(公益性岗位,即政府购买辅岗教师)薪酬待遇悬殊对教师的稳定性、幸福感和社会地位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含苏木镇)公益性岗位教师,即现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教师(政府购买辅岗教师)。
二、招聘方式
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公益性岗位同工同酬教师(政府购买辅岗教师)聘用需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三、管理方式
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含苏木镇)公益性岗位同工同酬教师(政府购买辅岗教师)逐步纳入全旗编制和控制数管理,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在旗委编办,旗人社局、教体局备案,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旗教体局根据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实际使用情况,按年度对公益性岗位教师需求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及时调整,动态管理,并报旗人社局备案。
四、薪酬待遇
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含苏木镇)公益性岗位同工同酬教师(政府购买辅岗教师)薪酬待遇实行绩效工资制,参照当地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编内教师同类人员相同工资待遇执行,并依法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参保政策为其缴纳“五险一金”。旗财政局要将此类人员工资列入年度预算,按月足额发放。
五、职称晋级
公益性岗位同工同酬教师(政府购买辅岗教师)纳入中小学职级序列评审范围,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职称统一,由用人单位在旗教体局核定的岗位比例内进行统一组织推荐,逐步提高公益性岗位同工同酬教师专业技术水平。
六、权益保障
公益性岗位同工同酬教师(政府购买辅岗教师)纳入全旗教师统一培训范围,切实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与在编教师同等享受教体系统评优评先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人员考核
用人单位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对公益性岗位同工同酬教师(政府购买辅岗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旗教体局、人社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合同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由旗人社局、教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