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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杭锦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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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杭锦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杭锦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杭锦旗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锦旗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杭锦旗人民政府2022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杭锦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杭锦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和效率,明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锦旗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结合杭锦旗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由杭锦旗工信和科技局(以下简称旗工信和科技局)设立,受杭锦旗财政资金支持,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杭锦旗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包括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重大专项(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装备或产品研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和科技创新环境建设6大类项目。

  第四条 杭锦旗财政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资助、后补助、补贴、奖励及旗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等。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六条 凡列入杭锦旗科技计划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七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旗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实施的主体是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委托,参与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是旗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旗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二)根据全旗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衔接各级科技计划,征集科技计划需求,进行项目储备,制定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会同旗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

  (三)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验收、档案管理和绩效评估;

  (四)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受理并批准项目变更、延期、终止和撤销的申请;

  (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过程管理

  (六)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管理;

  (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旗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旗工信和科技局制定旗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

  (二)配合旗工信和科技局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预算分配及资金下达;

  (三)根据旗工信和科技局意见,做好项目资金的调整、结转、收回等工作;

  (四)会同旗工信和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包括: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管委会)人民政府、旗直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区、本行业的科技需求并推荐报送旗工信和科技局;

  (二)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

  (三)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四)配合旗工信和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评估评价和结题验收工作;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包括项目主持单位、合作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项目实施的法人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二)按要求落实自筹经费,制定和规范科技项目管理内控制度;

  (三)负责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指导、督促项目承担人员及时、规范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五)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七)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八)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九)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单位按照批准的任务(合同)书,向合作单位分配研究经费,对合作单位的研究进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主持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主持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科技服务机构和评审、咨询专家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过程管理、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根据全旗重大工作部署、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每年定期公开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申报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需求征集与项目形成机制,拓展项目来源。对科技需求常年征集、定期筛选,通过筛选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管理。事前资助项目一般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旗重大科技工作部署等可采取专项征集、定向征集等方式。旗委、旗政府签署协议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项或临时部署的重大科技工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以会议纪要、合作协议、相关文件为依据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杭锦旗境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旗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均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二)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在相关研究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组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受理、立项:

  (一)项目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或项目征集要求的;

  (二)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科技项目经费的;

  (三)重复研究,指向不明的;

  (四)其他不符合项目申报情形的。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限项管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一

  承担者)同期主持旗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项目主要参与人(项目第二至第五名承担者)参与旗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累计不超过3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项目不超过1项。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由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估等方式进行,同一批次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实行同一评审方法和标准。专家的选定原则上从项目专家库中抽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选定按照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选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制衡”的原则,重点评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项目团队基础和优势、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前景、经费预算等综合性因素,以及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具备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等。专家评审结果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主要从活跃在科研一线、同行业同学科的专家中选取。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经旗工信和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并同旗财政局会商后,确定拟立项目清单,审定的立项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复议意见报旗人民政府审定。公示无异议的,由旗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归口管理单

  位、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单位应当依据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填报项目任务(合同)书。有合作单位的,项目主持单位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各方应在立项文件(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决议事项通知)下达后及时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一)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资格的;

  (二)签订任务(合同)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立

  项的。申请撤销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原因,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报旗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批复后执行。无故不签订任务(合同)书的,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三)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的。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探索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对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的项目,鼓励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达到预期目标,通过验收后,拨付财政资助资金。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申报立项程序与事前资助项目相同,签订项目合同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按合同完成任务通过项目验收后,旗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一次性下达后补助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

  单位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项目执行期间发生以

  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调整。

  (一)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二)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三)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变更项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标的。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终止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终止项目,或由旗工信和科技局通知项目终止。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方向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拒不配合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经催告后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第三十条 申请项目调整或终止的,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

  提出书面申请,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由旗工信和科技局批复后执行。承担单位不能主动申请的,由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旗工信和科技局批复后执行。

  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原则上只

  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申请变更项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标的,须由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并明确调整后的任务和安排。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主持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和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并及时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作出经费决算或提供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报送旗工信和科技局批复后执行。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撤销的项目,专项经费按照旗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或撤销的,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三十二条 科技重大专项和实际执行周期在3年(含)以上的项目,由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原则上项目执行期内只监督检查一次。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开展中期检查。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主持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须在收到验收申请6个月内完成。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表及相关验收文件、资料,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旗工信和科技局审核。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自筹经费匹配情况、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材料验收等方式。科技重大专项等支持额度较大的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较小的项目可通过书面材料集中验收,专家对项目验收材料有异议需要质询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网络视频、电话通讯等方式进行答辩。专业领域相近或同计划类别的项目,可集中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

  (一)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合理、规范的,为通过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未按期按要求提交相关验收材料,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

  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或自筹经费没有匹配到位。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论由旗工信和科技局下达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建立验收档案,作为科技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旗工信和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因提供验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研究成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验收期限自暂缓之日顺延6个月,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按照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九条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其使用计划和实际使用情况报旗工信和科技局备案,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结题、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以及通过验收但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四十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章 项目公开及诚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科技计划项目征集、立项、验收、监督、评估等信息应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

  管理全过程进行科研信用记录,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旗工信和科技局以及委托的第三方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议处理存在相关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项目申请单位认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旗工信和科技局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监督检查、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立项确定、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五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等级的记录方式、评价标准、结果应用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内科政字〔2022〕12号)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核实对存在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杭锦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杭锦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内科发资字〔2021〕1号)《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科发〔2021〕1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旗科技计划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旗财政安排,旗工信和科技局归口管理的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重大专项(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装备或产品研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和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等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杭锦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享受旗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支持的创新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企业主体协同创新、明晰权责放管结合、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旗科研项目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为旗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不包括其他单位的财政专项经费)。旗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资助、后补助和奖补资金,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时予以明确。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前资助。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任务书以及资金使用预算将项目资金拨付到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包括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重大专项(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装备或产品研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和科技创新环境建设6大类项目。

  (二)后补助。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

  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相应成果和服务绩效,并已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项目,经评估认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其他或奖补方式。旗委、旗政府签署协议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项或临时部署的重大科技工作需要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资助方式。涉及事后奖补的项目依据《杭锦旗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由旗工信和科技局在发布旗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时明确,也可根据项目特点,多种资助方式并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及承担单位职责

  

  第八条 旗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

  (二) 依据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决议事项通知下达项目资金;

  (三)会同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职责:

  (一)依据旗委、政府科技、经济发展规划要求,按照年度科技重点工作计划和任务提出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二)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会同旗财政局予以发布;

  (三)负责项目受理、信用审查、评审立项、审批等管理;

  (四)依据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决议事项通知下达项目资金;

  (五)负责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三性原则编制项目任务书;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按照会计制度和科研经费核算要求,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按批准的项目要求实施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落实项目中承诺的自筹经费;

  (五)接受业务管理单位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报告、报表,及时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科技计划项目(前资助、后补助和其他奖补方式)资金总额的3%提取管理工作经费。管理工作经费是旗工信和科技局及专业机构用于项目需求调研、项目征集、评审论证、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管理咨询、过程管理、相关会议、总结宣传、材料印刷及创新优惠政策培训等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承担我旗科技计划项目的所有单位使用项目财政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限额标准及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约束,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无需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或审核;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对采购活动监督,制定完善内部管理规程,加强自身管理,按政策要求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做到全程透明、可追溯。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培训项目组相关人员的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或参加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对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以参照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实行包干制;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及国(境)外专家来我旗所需要的费用。

  在编制项目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国家和自治区以及我旗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用于科研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费用统计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在统计上报“三公”经费时,应当就此单独说明。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和财务人员据实编制。

  8.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

  专家的费用。咨询费发放标准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

  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9.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

  其他必要费用,如:财务审计费、土地租赁费、临床试验费可以

  列入。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

  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上述开支范围中,会议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二)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折旧,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下不超过2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不超过15%;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13%。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

  绩效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补贴。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支出管理制度。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旗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项目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并同旗财政局会商后,确定拟立项目清单。审定的立项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旗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在收到旗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资金后,根据预算编制,结合项目实施情况,采用一次性或分期拨款、滚动支持等形式予以拨付和兑现专项资金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立项、人员、资金、仪器设备等信息),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其服务费可在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和单位自有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作为自筹经费来源。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等营利性法人单位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请财政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法人,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等公益属性强的项目,以及旗委、旗政府批准的其他不需匹配自筹资金的项目,对自筹资金可不设强制性要求。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研发资金投入作为自筹资金,追溯期从立项之日起向前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支出预算按照第十二条开支范围进行编制,并体现科研过程的完整性。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有合作单位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任务分配和资金使用。合作单位应按照第十二条开支范围编制使用财政资金支出预算,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通过后支出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当实际立项资金少于申报资金时,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应当以自筹资金补足财政资金未获足额批准的缺口,保证项目的总资金投入不变,企业不得以实际立项资金少于申报资金为由,在合同书填报阶段调整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成果指标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当保证自筹资金部分不减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指标等内容作出一定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使用“包干制”的项目经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违规和超范围支出项目经费。

  (一)不得利用虚假票据、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套取

  项目资金;

  (二)不得列支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专利维护费等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三)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列支招待费;

  (四)不得给本单位有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不得给项目组成员发放专家咨询费;

  (五)不得随意调账、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六)不得支付各种罚款及捐款、赞助、投资等;

  (七)不得虚假承诺配套资金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及我旗有关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结算。无法通过非现金方式结算的,须有相关支出凭证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核准的预算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中涉及跨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旗财政局提交《预算指标变动通知单》,按程序经旗财政局审批后予以调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经费预算调整的,应当按照以下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能调整,其中预算执行中设备购置费、间接费用不能调增,只能调减,调减部分用于直接费用科目中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科目支出,其他科目预算支出均可以调增或调减。

  (二)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不得调剂其他支出增加“三公”经费。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管理制度,需要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准同意后(会议纪要等佐证材料)方可调整预算,项目验收时向旗工信和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及旗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及我旗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一般由本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资产管理单位有权进行调配和共享。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及我旗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旗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项目专项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收回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六章 财务验收与资金结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据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编写决算报告书,在项目验收的同时开展财务验收。财政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验收与项目验收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财政局按程序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和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未对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来源;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未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良好,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资金下达渠道收回。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差,结余资金按资金下达渠道收回。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旗财政局会同旗工信和科技局建立健全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科技计划投入、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旗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公开制度予以公开,接受旗审计局、财政局、纪检监察机关、工信和科技局等单位或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采取责令整改、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拨款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将在科研信用档案备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相关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现行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杭锦旗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杭锦旗本级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提升我旗科技创新发展整体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旗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鼓励转化和引进科技成果,支持全方位协同创新,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强化财政资金支持方面的奖励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按照“诚实申请、公正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列入旗级财政预算,由旗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清零”行动,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对企业研发投入参照市级奖励给予奖补。对在本《办法》实施后实现“三清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2.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和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对其实施的科技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建立梯次培育机制,对科技型企业进行免费培训和专项辅导。

  3.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和新三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孵化板、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奖励。

  4.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五大类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兴蒙”重点专项及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联动支持。

  5.对于企业属于国内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首台套装置给予一定奖励。

  (二)强化科技平台载体建设

  6.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给予补助。对评为优秀等级的创新平台给予奖励。

  7.支持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市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奖补。

  8.实施工业园区提质升级行动。对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区给予奖励。

  9.加快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农牧业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给予奖励。

  (三)加大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力度

  10.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给予奖励。

  11.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积极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对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予以配套奖励。

  (四)大力支持协同创新

  12.引进建设高标准创新平台。对国家级和区域性知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涉及“科技兴蒙”“4+8+N”的高校院所来我旗独立或联合建设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13.鼓励产学研合作。对符合我旗产业政策,加快改造提升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产学研活动予以重点支持。

  (五)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14.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对从事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服务且业绩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补助和奖励。

  15.激励知识产权保护与创造。对于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奖励;对于通过认定的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和试点学校给予奖励;支持我旗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我旗户籍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境)外专利。

  16.加强科学技术奖励力度。奖励作为第一完成主体获得国

  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7.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奖励在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创

  新活动中获奖的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参加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创新创业大赛。

  18.加快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

  科普示范(教育)基地给予奖励。

  19.加大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力度。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

  予补贴,对优秀科技特派员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旗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依据本年度科技工作实际,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旗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

  第七条 旗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汇总审核、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申报,并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规定补助标准向旗财政局提报资金分配申请,旗财政局及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奖补均为“后补助”方式,由单位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健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高效、顺畅的预算编制、执行体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以及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部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管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适用政策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如上级科技政策有重大变动,本办法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杭锦旗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杭锦旗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细则是对《杭锦旗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和发放。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申报。

  (二)审核。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

  料和申报主体信用等有关情况进行初审,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会同旗财政局确定奖补名单和补助金额。

  (三)公示。奖补名单需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

  作日。

  (四)发放。所需资金按照《杭锦旗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旗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奖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奖补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奖励、补贴、补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第三条 对在本《细则》发布后实现“三清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实现“三清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企业。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上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其他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到期重新认定的按新认定对待。对经评价连续两年入库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内首台套装置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经旗工信和科技局推荐且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在旗工信和科技局备案且连续两年入库并经营状况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在新三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奖励10万元;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孵化板、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奖励5万元。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在旗工信和科技局备案且新上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

  第六条 对牵头承担国家五大类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

  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兴蒙”重点专项及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给予联动支持。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其所获专项资金拨款额10%的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联动支持。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项目承担单位所实施的科研项目为国家五大类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兴蒙”重点专项及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均为项目实施的牵头单位。

  第七条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备案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自治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评估为优秀等级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另外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自治区级创新平台或其依托单位。

  (二)申报条件

  经旗工信和科技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并经有关部门新认定备案的国家和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及经评估为优秀等级的自治区级创新平台。

  第八条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自治区、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补贴;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和自治区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补贴。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户上市(国家新三板及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在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申报条件

  1.经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各级科技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2.孵化出上市企业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市企业以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3.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部正式文件为准)。

  第九条 对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贴。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经济开发区(独贵塔拉南工业园区、独贵塔拉北工业园区)。

  (二)申报条件

  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区。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市、旗农业科技园区、农牧业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申报条件

  农业科技园区、农牧业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须经相应科技部门或人民政府认定。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给予50

  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经旗工信和科技局推荐且通过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第十二条 为获得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的项目匹配同等额度的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技术合同须进行登记认定且在旗工信和科技局备案。

  2.技术交易项目获得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

  第十三条 对国家级和区域性知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涉及“科技兴蒙”“4+8+N”的高校院所来我旗独立或联合建设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多5年,累计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或其依托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研发机构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和建设目标,任务明确,研究课题符合我旗主导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方向。

  2.具有项目实施的技术优势、人才团队等主要支撑条件。

  第十四条 对符合我旗产业政策,在推进全旗加快改造提升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产学研活动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旗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的研发项目在本旗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予以重点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为150万元。

  申报主体和条件见每年杭锦旗科技计划项目征集通知或指南。

  第十五条 对在我旗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行一年以上且业绩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在杭锦旗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企业化运作,为本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培训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服务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有资质要求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申报条件

  1.有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2/3(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2.经营规范、业务开展良好,具备机构运行的资金和科技服务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管理完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理的收费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通过复核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第十七条 对于通过认定的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和试点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补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向

  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的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每件奖励5000元;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授权专利奖励1万元,最多按三个国家授权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专利发明人奖、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十条 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5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件及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5万元奖补;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6件及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10万元奖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购买有效发明专利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引进专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净增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件及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2万元奖补;按照当年度统计,给予每件发明专利50%专利年费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杭锦旗人员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补。

  第二十三条 为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匹配10%的奖金。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在杭锦旗内任职的个人。

  (二)申报条件

  企事业单位或完成人须为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主体。

  第二十四条 对在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奖的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同一项目既获得国家级奖项又获得自治区级奖项的,按国家级奖项的奖励金额奖励,以此类推)。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的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申报条件

  科技创新活动需为官方举办,有公开发布的通知,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以最高获奖奖励,不累加)。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二)申报条件

  赛事活动须经旗工信和科技局或旗有关部门组织参加,并为官方举办,有公开发布的通知,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普示范(教育)

  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在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申报条件

  经旗工信和科技局、旗科协推荐并通过国家、自治区科技部门、科协认定备案的科普示范(教育)基地。

  第二十七条 按照市级派任我旗服务的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要求,旗工科局联合有关部门每年评选一定数量优秀科技特派员,每人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贴。

  (一)申报主体

  在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申报条件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须经旗工信和科技局推荐并通过自治区科技厅、市科技局认定备案。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六至二十二条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在申报通知里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如上级科技政策有重大变动,管理办法做出调整,本细则相应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解读:《杭锦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杭锦旗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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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杭锦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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