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674 分  类:  综合;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自然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劳动、人事、检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民族、宗教;对外事务;港澳台侨工作;国防;其他 ; 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其它
发布机构: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16日
名  称: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杭政办发〔2021〕23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16日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1-03-16     保存  分享: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杭锦旗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杭锦旗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持续全面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加快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1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紧密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积极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在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通过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实施范围
  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中确定,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主要任务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除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要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梳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决定要求及自治区、市确定的告知承诺事项,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照证明材料“能减则减、主动核查”的原则,确定可以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科学编制本地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特别对办理量较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群众期待、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且能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行政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报送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清单,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诺事项要通过请示上级部门、召开论证会等方式确定。旗直各部门拟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须经旗司法局审核同意形成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三)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各行政机关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明确办理步骤及办理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参照自治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详见附件1),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或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旗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实施,加强日常监管。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承诺信息核查办法,建立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协助等方式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情况,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信用监管。加强信用社会建设,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将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风险。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1年3月底前)。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并于3月25日前向旗司法局报送一名联络员(详见附件2)。旗直各部门按要求梳理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事项清单(详见附件3),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3月25日前报旗司法局(电子版同时报送至359132871@qq.com
  (二)建章立制阶段(2021年4月底前)。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类清单、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等,全面规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5月-7月)。本级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目录公布后,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有序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不得晚于2021年7月底前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总结经验做法。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持续提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并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全面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报旗司法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作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要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与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同时,要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二)开展培训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及业务交流。加大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纳入依法治旗考评指标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单位及人员要依法依纪问责。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法依纪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旗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工作,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将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旗司法局。联系人:李秀华、满都拉;联系电话:0477-2282380;邮箱:359132871@qq.com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申请事项名称)
     2.杭锦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络表(样表)
     3.杭锦旗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示范)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二) 行政机关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 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 证明的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

(五)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1、是                  2.否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

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

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

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

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图及时限等。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捺印/盖章)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杭锦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络表

(样表)

 

    单位名称(盖章):

具体承办科室

 

办公电话

 

科室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络员

 

联系电话

 

 

      

 

 

 

 

 

 

 

 

 

 附件3

杭锦旗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示范)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驶层级

事项类型

实施方式

依据名称、名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乡级及其他

可选择

必须提供

 

 

 

 

 

 

 

 

 

 

 

 

 

 

 

 

 

 

 

 

 

 

 

 

 

 

 

 

 

 

 

 

 

 

 

 

 

 

 

 

 

 

 

 

 

    填表说明:设定依据必须为“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应填写法律法规或文件名称、文号、条款书及具体条款内容。


相关解读:《杭锦旗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