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674
- 分类: 综合;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自然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劳动、人事、检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民族、宗教;对外事务;港澳台侨工作;国防;其他;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其它
- 发布机构: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16日
- 名称: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杭政办发〔2021〕23号
- 时效性: 正常
-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16日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二) 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 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 证明的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
(五)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1、是 2.否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
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
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
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
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图及时限等。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捺印/盖章)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杭锦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络表
(样表)
单位名称(盖章):
具体承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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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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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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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联络员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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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杭锦旗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示范)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驶层级 |
事项类型 |
备 注 |
实施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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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名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旗 区 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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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择 |
必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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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设定依据必须为“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应填写法律法规或文件名称、文号、条款书及具体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