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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畜禽及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杭政发〔2021〕46号
各苏木镇、嘎查村、广大农牧民: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确保我旗黄河流域及道路沿线、草牧场、林带、田野、滩涂、生活垃圾池等地不发生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畜禽及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引发的环境污染、病原传播等事件,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农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在河湖、沟渠等水域及各道路沿线、林带、田野、滩涂、生活垃圾池等处随意丢弃病死畜禽。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从事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病死畜禽不准私自转运、不准抛弃、不准销售、不准屠宰、不准食用,要及时向当地防疫人员或防疫机构报告,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跨地区调运畜禽,畜禽饲养人、调运人要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调入畜禽情况,并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备案表;从旗外调入生猪的,还需持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检疫证明;严禁贩运、购买无证畜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购买无合法手续的畜禽,如擅自购买引发动物疫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畜禽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畜禽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五、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生产经营者严禁随意丢弃农药(兽药)、农药(兽药)包装物及随意在河道、沟渠内清洗施药器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药、兽药等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所有单位和个人发现丢弃病死畜禽或贩卖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的,可立即向属地苏木镇或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报告,相关苏木镇和部门要立即进行核查,并依法立案查处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旗直有关部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强化管理处置职责,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立案查处,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及各苏木镇综合执法局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引发动物疫情和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行全民举报奖励机制。凡提供丢弃死畜线索属实的,给予50元电话费奖励;提供丢弃死畜详细线索的,一经查实给予300元电话费奖励。举报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经营、运输、屠宰、贮藏、加工染疫畜禽产品线索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电话费奖励,并为提供信息者和举报人严格保密。诚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畜禽及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杭锦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6622531
  锡尼镇人民政府:6639354
  伊和乌素苏木人民政府:6831115
  巴拉贡镇人民政府:6851166
  呼和木独镇人民政府:6861005
  吉日嘎朗图镇人民政府:6871376
  独贵塔拉镇人民政府:2276710
  塔然高勒:6911001
  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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