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发〔2021〕149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精神,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21)782号)及《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关于申请下达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函》(鄂农牧函(2021)1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保障优势地区农牧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保持粮食播种面积基本稳定,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苏木镇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标准和依据。结合2020年全旗粮食种植面积及2020年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全旗范围内施行统一的粮食生产者补贴政策,根据各苏木镇合法耕地种植面积内兑付补贴资金。各苏木镇要严格落实兑现补贴政策,规范工作流程,健全补贴机制,实行补贴面积公示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维护粮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挥政策效应。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了统筹协调粮食生产者补贴发放工作中的问题,成立旗粮食生产者补贴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方立妍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王永涛 旗财政局局长
李麒麟 旗发改委主任
姚 俊 旗农牧局局长
额尼日乐图 国家统计局杭锦调查队长
成 员:贺 琴 旗政协党组成员
魏爱民 锡尼镇镇长
赵永军 伊和乌素苏木苏木长
柴 琴 巴拉贡镇镇长
乔海军 呼和木独镇镇长
王 虎 吉日嘎朗图镇镇长
苏永权 独贵塔拉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农牧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苏木镇要组织嘎查村尽快完成公示。各嘎查村组织辖区内粮食实际生产者申报生产者补贴,组织专人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后,报所在苏木镇政府审核认定。苏木镇政府对有关信息审核后,在嘎查村和苏木镇政府同时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汇总向旗财政局和农牧局报送补贴面积,申请补贴资金。涉农企业合法耕地所种植的粮食,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政府登记申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行政区域内全部嘎查村粮食种植户花名册后,组织人员对各嘎查村粮食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和回访,同时,建立台账和抽查档案。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苏木镇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苏木镇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