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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

  杭政发〔2019188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清四乱”工作开展以来,在旗检察院、公安局、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和各苏木镇的共同努力下,河道采砂整治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方私挖滥采砂石问题仍有发生,给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和资源保护造成威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要求,把加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规范采砂审批程序,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砂石资源,结合我旗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旗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各苏木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采砂工作的规划、许可和监管,规范砂石开采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联合审批执法、属地负责管理、河长履职尽责”的原则,依法行政、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全面禁止我旗境内一切无规划开发利用砂石资源及非法采砂行为,实现采砂管理标本兼治,形成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二、严格审批,强化管理

各苏木镇和旗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治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联合审核审批采砂许可,全面落实各项采砂管理措施。

(一)砂石开采实行统一规划。按照“科学、有序、合理、可持续”的原则,由旗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全旗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确定禁采期和可采期。要明确将黄河流域范围内的各条支流,包括毛补拉孔兑沟及其支流、巴拉贡沟、沙枣沟、磨石沟、乌兰满拉沟、大陆盖沟中上游划为禁采区,各类涉水工程保护范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划为禁采区,锡尼镇、伊和乌素苏木、呼和木独镇、吉日嘎朗图镇全域划为禁采区;可采取和保留区要综合考虑我旗用砂需求,以及河势、防洪、生态、环境和涉水工程正常运行等因素进行划定。采砂规划必须与其他行业部门专业规划相衔接。规划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严格规范采砂许可。采砂许可实行部门联合审批,由采砂企业向旗自然资源局提交矿业权出让、新立、延续、转让变更等行政许可申请,旗自然资源局组织旗水利、林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治等部门及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会审,重点审核采矿权是否符合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全旗河道采砂规划,是否在可采区范围内,是否具备依法公开出让条件,是否在各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原,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是否存在不稳定因素。各相关部门要联合会签,明确是否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出具书面意见,最终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进入相关行政许可程序。洗砂台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还需办理防洪影响评价、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在河道外采砂采矿,需利用河道水源进行洗砂、洗矿的,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后才能进行洗砂作业;占用林地、草地的,需办理林草征占用手续。各类要件材料齐全的,由旗自然资源局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采矿许可证。同时,旗自然资源局要将颁证信息于7日内,以公函形式告知相关部门和相关苏木镇。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各苏木镇要对辖区内采砂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非法采砂行为和问题进行及时劝止,并及时向旗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报告。旗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也要建立健全采砂动态巡查制度,积极开展采砂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查处。二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由旗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牵头,定期组织检察院、公安局、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草、电力、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三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有违法违规采砂行为的采砂企业,旗自然资源局、水利局要及时纳入黑名单。

(四)及时查处非法行为。旗自然资源、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采砂、储备砂料管理,加大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采砂管理秩序。对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或不按规定在可采范围内擅自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滩涂地存放物料或修建厂房等建筑设施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视其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非法采砂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形成强大震慑效应。

三、加强协作,严明纪律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旗自然资源局、水利局要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相关法规和采砂管理政策,发动人民群众监督举报,扩大打击非法采砂行动的社会知晓率,为采砂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强化协作配合。旗自然资源局、水利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不断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各苏木镇和旗检察院、公安局、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草、综治、电力、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配合,依法查处违法采砂活动。

(三)严肃监管纪律。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参与采砂活动,严禁充当“保护伞”插手干涉正常采砂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出租、转让,进行非法采砂取土活动。对因不依法依规履职,导致违法开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影响河道行洪安全,造成水利工程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其它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参照此意见执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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