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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杭政办发〔201918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19年旗人民政府第12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杭锦旗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杭锦旗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率,促进我旗信息化建设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组织实施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通信网络、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智慧应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网络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锦旗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等)和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建设方案的审批。

第四条  《智慧鄂尔多斯总体规划》(鄂府办发〔2015〕138号)、《“智慧鄂尔多斯”建设行动计划(2016—2018)》(鄂数智发〔2016〕2号)和《鄂尔多斯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鄂府发〔2017〕208号)作为信息化建设的依据,杭锦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为我旗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技术审查、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评价验收工作;旗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等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五条  每年12月1日前,各园区、苏木镇、旗直各部门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向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提交《杭锦旗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见附件1)。

第六条  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信息化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旗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方可启动项目审批程序。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概算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视情况自行邀请信息化专家评审项目,并将项目建设方案及专家评审结果报送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备案;信息化建设项目概算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设方案一式三份报送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由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或者选用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的论证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报送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属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抄送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备案。需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和旗财政局提出申请。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需到保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组织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审核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评估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智慧鄂尔多斯建设行动计划要求和杭锦旗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否纳入信息化统筹建设;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等。旗财政局负责将每年的信息化专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信息化项目的论证审查等工作。

第九条  对未经审核(或备案)和审查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招标及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和旗财政局负责监督全旗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和旗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内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向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和旗财政局提交调整报告,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概算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议引入信息化专业监理,监理费用纳入项目建设预算。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中,涉密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整合存量资源,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向旗财政局提交采购计划时,应一并报送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出具的项目审核意见。旗财政局依据审核意见,批准项目资金后,转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进入政府采购程序;未经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出具项目审核意见或审核不通过的项目,旗财政局不予批准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未经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技术审批的部门自行新建或改扩建的信息化项目,旗财政局一律不予安排经费。

第二十条  按照旗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务数据整合迁移的工作要求,各部门不再新建机房及相关设施,旗财政局不再将上述费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验收。经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上线运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不对该项目予以认可,旗财政局不得拨付相关经费。直至项目整改完毕,验收通过后方可上线运行,并拨付相关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信息化建设项目概算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报告报送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备案;信息化建设项目概算在100万元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和旗财政局遵照《杭锦旗信息化项目验收大纲》(见附件2)共同组织验收。信息化建设项目概算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经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验收通过后报送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需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相关部门验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纳入建设预算。

 

第六章  评价考核

 

第二十三条  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根据信息化项目的应用、推广和运行情况,依据安全、适用、集中、节约、便民、利民等原则,组织审计、财政、信息化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评价考核建设项目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经过评价考核后,被认定为没有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数字城市管理机制建设情况、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情况纳入年终“五位一体”智慧城市评价考核体系当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符合《智慧鄂尔多斯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锦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杭锦旗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含可行性分析)

      2.杭锦旗信息化项目验收大纲 

附件1

 

杭锦旗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含可行性分析)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编制指南

 

【说明】本建设方案编写力求简明扼要,能准确把握实际的业务需求,直观体现系统的设计思路和功能实现。

【提纲】

一、项目需求说明——做什么(简述)

简要说明需要解决的问题,项目的使用者,项目的服务对象

二、可行性分析——为什么做(简述)

1.可行性分析(必要性、紧迫性和技术可行性分析)

2.建设依据(领导批示、文件要求、纪要指示等)

三、系统总体设计——怎么做(详述)

1.已有软、硬件系统及网络结构示意图(简图)

2.本期软、硬件系统及网络总体架构设计(列明系统网络拓扑图、系统软硬件物理布置图)

3.本期软、硬件模块组成与功能设计(图文描述,力求直观)

4.项目进度情况

四、项目经费预算——采购明细(详述)

应用软件开发和服务按实际可能的投入(人力、时间等)测算

附件2

 

杭锦旗信息化项目验收大纲

    

一、验收时限

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组织旗财政局和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开展竣工验收。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作出书面说明。

    二、验收任务

(一)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用户使用报告、评价项目交付使用情况。

(三)检查项目运行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验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

(二)项目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设计实施文件、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

    四、验收条件

(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能适应项目正常运行的需要。

(四)档案文件整理齐全。

    五、验收组织

建设项目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一)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组织,并提出初步验收报告。

(二)在项目初步验收、试运行满1个月后,100万元以下(不含限制类项目)的信息化项目,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报告报送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备案。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旗财政局配合旗大数据应用保障中心共同参与竣工验收。

(三)专家组负责开展竣工验收的先期基础性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履行合同的情况、档案资料、预(概)算执行等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四)专家组合议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主办:杭锦旗人民政府
承办:杭锦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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