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发〔2019〕178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杭锦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杭锦旗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2.杭锦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5日
杭锦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明确残疾儿童救助的对象、内容、标准、工作流程及经费保障等内容,保障全旗残疾儿童应救尽救,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有关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19〕64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旗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旗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全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具体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杭锦旗户籍且在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0-7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救助内容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见附件1)。其中,康复训练救助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月。
2.将残疾儿童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儿童(即一、二级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救助标准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见附件1)。
(四)工作流程
1.申请
具有杭锦旗户籍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持残疾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或相应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残疾儿童近期2寸白底免冠照片、康复机构训练证明、监护人(或被委托对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向旗残联提出救助申请并填写《杭锦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0-7周岁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可用电脑、手机登录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https://service.cdpf.org.cn),点击康复服务-儿童康复救助-在线申请。
2.审核
旗残联接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并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或当面告知具体原因。
3.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救助标准给予相应救助。申请救助时间于每年9月底截止。申请康复训练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4.结算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旗残联审核后,在市内康复训练的,由旗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在市外康复训练的,由旗残联与旗财政局明确结算办法。
(五)经费保障
旗残联于每年10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本旗0-7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的数量、残疾类型、康复需求、救助资金测算汇总后报市残疾人联合会,申报下一年度上级配套补助资金。需地方财政匹配的补助资金,由旗残联测算汇总,旗政府纳入政府预算。
三、政策支持
(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再根据支出情况和救助标准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和儿童福利机构定额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三)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补贴、特困人员补贴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补贴。
(四)杭锦旗户籍的残疾儿童在外地居住并进行康复训练的,经监护人申请,旗残联应当出具当地不予补贴的证明,监护人可持证明到居住地残联申请救助。
(五)按照现行政策,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残疾儿童补助,地方财政匹配资金执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市旗区项目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鄂财预发﹝2013﹞89号)文件规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联席会议由旗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召集,旗残疾人联合会、旗教育体育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医疗保障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扶贫开发办公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旗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主任由旗残疾人联合会分管康复工作的副理事长担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救助责任,及时、主动研究和解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为残疾儿童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不断提高残疾儿童救助能力。
1.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照本级旗委、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
2.教育体育部门负责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在教体系统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职务评聘中,要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3.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生活,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组织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4.财政部门负责将非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
5.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探索将残疾儿童门诊医疗康复费用列入医保报销范围。
6.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完善临床康复医学建设,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信息报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要推动康复医学诊断标准、评估量表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
7.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康复机构登记,做好康复机构信用信息公示监管工作。
8.扶贫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和健康扶贫重点内容,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精准帮扶,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
(二)抓好宣传动员
旗残联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解读和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使残疾儿童及时得到抢救性救助和康复服务。同时,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意识,加大康复知识普及力度,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残疾儿童早日康复,健康成长。
附件1
杭锦旗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序号 |
服务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自治区补助 标准 (万元) |
1 |
低视力儿童 |
辅助器具 适配 |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
0.2 |
视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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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听力 语言 残疾 儿童 |
人工耳蜗 |
人工耳蜗植入、调机、听觉言语功能训练,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
8.85 |
助听器 |
助听器佩戴、调试、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1.92 |
||
3 |
肢体 残疾 儿童 |
矫治手术 及训练 |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
1.72 |
辅助器具 适配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 |
0.12 |
||
运动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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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智力 残疾 儿童 |
认知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 |
1.5 |
5 |
孤独症 儿童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
1.5 |
附件2
杭锦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 年度)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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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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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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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未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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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监护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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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经济困难 |
户口 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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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享受其他保险□无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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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需求项目 |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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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或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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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查村(社区)委会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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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乡镇(街道)政府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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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区) 残联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此表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经社区康复协调员逐级审核上报至旗区残联,由旗区审批并留存。2.“康复需求项目”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填写。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须加盖评估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