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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发〔2024〕103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杭锦旗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提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
  
杭锦旗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提升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环境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杭锦旗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能力,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红色物业”,不断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党建引领、行业主管、基层主抓、物业服务企业履职、相关部门联动,将物业党建作为提升基层治理的有效抓手,在融合共建上下功夫,通过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党的组织体系,实现组织联建、资源联享、问题联办,通过打造红色阵地、建立红色议事厅等方式,共同完善小区建设、社区治理,着力打造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切实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以群众满意度为根本标准,形成邻里和睦、互帮互助、温馨团结的良好氛围,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杭锦作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旗人民政府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提升物业企业服务能力的长效机制。2024年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率达到75%以上,到2025年底,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率达到95%以上,实现所有建成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住宅小区专业化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0%以上,新建住宅小区、改造后的城镇老旧小区专业化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全面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物业服务标准化、物业收费合理化,创新行业发展机制,为人民群众营造居住安全、卫生整洁、环境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全面提升居民生活的满意度和幸福指数。
  三、明确职责
  按照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执法联动、严格管理考核的要求,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实现新突破。
  (一)苏木镇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协助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社区物业监督相关工作;
  2.负责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
  3.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并指导、考核业主委员会;
  4.负责苏木镇要及时积极推动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组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引导居民协商确定对老旧小区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推动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在管项目周边老旧小区。暂不具备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由苏木镇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或居民自管等方式,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5.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参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1)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2)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
  (3)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问题;
  (4)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
  (5)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服务纠纷。
  6.负责相关部门进入小区执法管理的协调工作;
  7.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向业主使用、归集、指导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负责对辖区居民、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物业管理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9.将物业服务纳入网格党建工作体系,注重吸收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作为社区兼职网格员,参与社情民意摸排、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延伸党的工作手臂和民生服务触角;
  10.发现小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1.认真开展物业管理日常巡查和业主满意度测评工作;
  12.搭建议事平台,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组织党员、居民代表对涉及物业服务管理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研究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参与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综合验收;
  4.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5.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收缴、专款专用管理,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工作;
  6.负责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标准模板;
  7.负责制定物业企业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并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计入物业企业诚信档案,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建设;
  8.负责配合旗委、旗政府督查部门和苏木镇社区及各有关部门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9.负责向住宅小区业主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的法规、规章工作;
  10.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景观绿化改造、养护的技术指导,负责树木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11.负责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收集和倾倒工作的推广实施;
  12.负责小区内各类管网与市政管网的碰接工作;
  13.负责加强垃圾不落地及餐厨垃圾定时收集的宣传工作;
  14.负责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
  1.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供暖、供气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负责对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及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负责将未设置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负责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负责对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擅自损坏、修剪、砍伐花草树木或破坏、改变绿化用途、绿化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7.负责对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在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广告、涂写刻画广告性文字、图案以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影响城镇容貌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8.负责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9.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和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制止犬吠扰民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0.负责对擅自改变房屋性质、拆改供暖、供气管道和设施等危害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1.负责对破坏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共有财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2.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堵塞他人车库、占用他人停车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3.负责对住宅小区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非指定区域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4.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公安局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秩序维护人员开展安全防范,对擅自刻制业主自治组织印章、干扰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2.负责消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隐患,及时调解各类治安管理矛盾纠纷;
  3.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考核发证、着装整治等保安监管措施,对违反保安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负责督促和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负责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1.负责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查处,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培训演练,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负责灭火器的安全配置,并对制度规范内容进行检查;
  4.负责指导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5.负责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自然资源局职责:
  1.负责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审批时,留足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并标明位置和面积;
  2.负责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确认违章建筑;
  3.负责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
  1.负责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负责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计量装置的安全运营,对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2.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审核,按职责分工对其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对纳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一年内不予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
  3.负责定期对住宅小区内电梯进行技术性安全检查,对超期未检、不按规定维保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维修单位超资质或无资质维保、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救援措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5.负责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合同欺诈、虚假广告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
  6.负责查处物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信访局职责
  负责协调督促各苏木镇和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信访矛盾。
  (十)法院职责:
  设立物业纠纷审判团队处理物业纠纷;同时,加大对物业纠纷的诉前调解力度。
  (十一)司法局职责:
  强化法治宣传力度,积极服务小区物业规范化管理。负责提供相关物业管理的公共法律服务,同步做好矛盾调解等工作。
  (十二)专业经营单位职责:
  1.供水、供暖、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2.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建设单位在“三同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热、供气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参加;施工过程中应通知有关专业经营单位进行过程管控,并根据专业经营单位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热、供气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资料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3.已投入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由专业运营单位的监管部门组织专业经营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接收;验收不合格的,由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专业经营单位接收;
  4.专业经营单位因建设或维修、养护相关设施设备,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同意,并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恢复协议。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
  四、工作内容
  (一)党建引领组建“红色业主委员会”
  选优配强业主委员会,使业主委员会成为承接物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社会组织。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项目负责人“交叉任职”。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流动党员、有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加入社区党组织,推动各行政事业单位党组织、在职党员主动参与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有效服务群众。积极推动物业服务、社区、包联单位联建发展,做到党建联抓、资源联享、问题联解、维稳联控、文明联创。探索在社区联合党委领导下,符合条件的成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党支部和物业服务企业党支部,对党员不足3名及无党员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社区联合党委指派2名党建指导员。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党员的模范带动作用,使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并配有专职业主委员会成员。限制不按时缴纳物业费和长期缠访户作为业委会成员候选人。
  (二)解决物业费收缴难的问题
  1.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合同条款后,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信息,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管理;
  2.采取多种方法治理拖欠物业费行为。物业公司可采取提前交费的激励措施,促进物业费的收缴;对超期未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采取“三催两调一审”的收费工作机制,由物业服务企业上门催缴、业主委员会委员上门催缴、业主委员会主任和物业服务负责人共同上门催缴的办法,加大收费力度,对三次催缴仍不交的业主,由苏木镇司法所和旗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两次调解,两次调解无效的最后由法院审结办理;积极引导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私营企业主动带头缴纳物业费;法院要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经审判仍不执行的业主列入失信黑名单。全社会要形成共管共治,群策群力地催缴物业费的氛围,破解“收费难”的问题。
  (三)解决小区“难点”疏通“堵点”
  1.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对住宅小区存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通过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干部、包联单位和业主代表共同意愿,拟定“一小区一方案”档案册,社区组织开展业主大会,入户征求意见,确定维修事项,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形成整改前会商、整改中公示、整改完验收全过程全民参与的模式;
  2.通过多方出资维修完善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屋顶漏水、道路硬化等历史遗留问题,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木镇、社区、包联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全过程参与,验收后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维护;
  3.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电梯维保挂靠行为和无证经营行为的打击,一经查实,立即取缔挂靠资质;
  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对小区内摆摊设点无证经营行为和违法经营现象的监管,开展物业小区内店外经营行为及库改商行为的专项治理。严厉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性单位产生的油烟、废气和噪声、污水等环境污染问题,开展油烟排放专项治理;
  5.苏木镇人民政府协助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旗人民政府安排专用经费,用于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五、具体要求
  (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强化物业服务守合同重服务意识。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统一的物业服务标准化合同模板,按要求签订物业服务标准化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合同期限、服务费用、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到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履行合同的监督,建立践诺守信的约束机制。
  (二)切实加强对物业企业的日常检查和考核监督工作,建立完善物业服务管理的日常检查考核评价体系。苏木镇要充分发挥网格员、楼长的作用,每月对物业企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月检查、季考评、年考核的制度,强化目标考核,推动工作落实。苏木镇要督促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并完成汇总工作。年底综合考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月检查、季考评、业主满意度调查、物业随机考核结果、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和质量、市长热线、民生热点投诉上访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年终考核结果。建立红黑名单公示制度,红名单由得分从高到低排名,取物业服务企业数量的前5%组成,黑名单由排名后5%组成。针对考核为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奖励,考核为不合格的物业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约谈,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退出杭锦旗物业管理体系且3年内不得参与杭锦旗物业项目投标,并将考核结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不按合同服务,提前退出或恶意作为的物业企业,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将其违约行为录入鄂尔多斯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和社会化进程。新建小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工作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招聘物业企业。苏木镇、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监督指导小区物业项目招投标工作,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全面规范前期物业项目承接验收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不得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买受人擅自作出承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将物业管理用房和项目开发建设图纸、资料等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要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等有关事项的查验登记工作。
  (五)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节机制。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和商场、酒店、公寓、写字楼、办公楼、医院等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
  (六)建立健全物业行业诚信档案。进一步完善物业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搭建物业企业诚信档案和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企业诚信信息和不良信用记录。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与项目评选挂钩,对信誉好、口碑佳的企业,在项目评选中予以优先;对社会形象差、服务不规范、管理水平低的企业坚决予以清理整顿,依法实施处罚;对合同期内擅自弃管的物业企业,要进行依法处理。进一步建立物业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努力形成竞争有序、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
  (七)加大对创优达标物业服务企业的奖励力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加便民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鼓励优秀企业做大做强,带动行业发展水平整体提升。本年度对获得市级优秀项目的由旗人民政府按建筑面积0.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的,由旗人民政府按建筑面积0.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由旗人民政府按建筑面积0.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培训补贴。
  (八)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本着方便快捷、应急使用优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条件和程序。对屋面漏水、排水管道堵塞或爆裂、外墙立面脱落、电梯故障停运、消防系统故障、地下车库雨水倒灌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维修事项,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
  六、具体措施
  (一)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步伐。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确定老旧居民小区改造项目,实施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完成改造任务,实现老旧小区有物业管理用房、有自行车棚、配备充电桩,有停车位、路面硬化、管道更新、监控全覆盖,达到物业管理的要求。要确立“共同缔造”理念,通过居民自筹、向上级争取、财政补贴、社会众筹等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步伐,改变老旧小区设施破损、环境脏乱、秩序混乱无物业管理的面貌。
  (二)创新物业管理机制,实现老旧小区物业全覆盖。重点做好无物业管理或管理不善、服务不优、群众不满意的老旧小区以及零星独栋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提升群众满意率;对弃管小区积极推行社区直管物业工作机制,按照先提升环境水平,后提高收费标准的原则,由政府出资先行对老旧小区进行改造提升,然后交由社区实行准物业管理,待直管小区管理成熟后,由苏木镇、社区、业主委员会按程序公开选聘优质物业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探索创新小区物业管理机制,发挥国有物业服务的作用,引导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以大带小、以强带弱、以新带旧、以公建带民建或通过社区居委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业主自治等方式,实现小区物业全覆盖。 
  (三)建立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和依法治理工作机制。苏木镇成立物业纠纷矛盾调处小组,受理和调处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类投诉,指导和考核社区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社区要发挥好人民调解员作用,加强本居住区域内物业纠纷的预防、受理、调解及重大纠纷信息的排查、上报等工作。
  (四)创建智慧物业新机制。物业企业要突破传统物业管理模式,实现服务到户的“管家式”物管新理念。支持和鼓励物业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服务,采取“互联网+”模式,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如居家养老、实物配送、家政服务、社区便民餐厅等专业项目。同时要利用互联网的优势,通过微博、微信、视频网站等智能服务平台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交流,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将物业企业的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支情况向业主公开。
  有条件的物业服务小区可通过智慧化服务对小区的乱停车、乱堆垃圾、不文明养宠、电动车进入电梯等事项进行报警监督,通过智慧化线上进行解决。
  (五)建立物业纠纷办案处,加大审结审执力度。加大对物业收费起诉案件的审理力度,建立绿色通道,采取快审、快结、快执等简易程序,加快对物业纠纷案件的办理审结。对恶意欠费的业主要加大惩罚力度,起到震慑作用。积极探索流动法庭现场办案、小区公开审判等方式,加大对恶意欠费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宣传效果,释放社会效应。
  (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业主树立物业消费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苏木镇社区要创新品质社区建设,通过举办文明进社区、文明业主评选、优秀业主委员会评选等社区活动,带动广大业主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结合社区开展的各项活动,做好物业政策知识进社区工作,让广大居民和社会各界了解物业管理政策,强化物权意识,提高居民综合素质。要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增强广大业主的物业消费意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着力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物业管理工作,努力营造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杭锦旗物业服务考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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