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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未供即用和“半拉子”工程等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政发〔2024〕148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杭锦旗“未供即用”和“半拉子”工程等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未供即用和“半拉子”工程等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全面解决我旗各类建设项目因政策调整、征地拆迁未完成、规划调整、企业投资乏力等多种原因导致的“未供即用”和“半拉子”工程土地突出问题,进一步盘活存量,深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2〕51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半拉子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22〕186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大起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2〕118号)、《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解决未供即用和半拉子工程等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465号)、《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解决未供即用和半拉子工程等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延期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4〕50号)及《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杭锦旗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大起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22〕136号)的有关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施治、精准处置”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20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建成或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且已经完成征地、产权清晰、没有争议的土地。
  二、处置方式
  (一)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未供即用项目以划拨方式补办供地手续。划拨方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部门直接为建设单位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于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道路绿化带和安全隔离带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
  (二)对经营性未供即用项目(包括安置房、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通过公开招拍挂或协议出让两种方式补办供地手续,将挂牌或协议出让方案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本方案执行。
  1.协议出让金缴纳标准。经营性用地及公共服务用地的地价按有关规定及规范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工业用地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说明与当地同类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9〕165号)两个文件中的最低价标准的对比结果。
  2.协议出让合同签订。供地方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协议当事人、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地块的土地用途及各项规划条件要求、使用年限(自项目动工次年起计算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出让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土地征转用批文没有录入系统的,协调自治区将批文补录到系统中;确实无法补录的,将该批文纳入土地储备库后按储备土地实施供应。
  3.对于企业不配合、拒不拿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没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并对没收的建筑物(附着物)评估后移交国资处置,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时需征求国资意见,对已没收移交的建筑物(附着物)一并公开出让。
  (三)对项目占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的,需要办理集体土地的征、转用审批手续或国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本方案补办供地手续。
  (四)规划手续办理。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162号)精神,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实地复核后,按现状补办规划手续;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旗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实地复核认定,确认可以保留的,且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项目,可先行出具规划意见划拨土地,并将项目地块列入城市(镇)控规调整范围,按程序进行调整;对于出让类项目,按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补办,同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实无法保留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处置流程
  凡符合上述处置范围的“未供即用”项目,在遵循本方案的同时,涉及其他情形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处置。
  (一)由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处置方案上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给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规划意见纳入处置方案一并由旗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设单位按照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相关费用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四、处置时限
  本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未供即用和“半拉子”工程项目用地,须于2025年12月31日前处置完毕,过期不予受理。对于2021年1月1日后出现的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杭锦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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