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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索点位整改方案的通知

杭政发〔2024〕141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杭锦旗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索点位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杭锦旗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索点位整改方案
  为了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的监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索实地核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24〕138号)文件要求,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推进整改,及时纠正。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基本情况
  杭锦淖尔自然保护区成立于2000年,于2003年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是以保护黄河沿岸滩涂湿地生态系统和黄河中上游库布其沙漠北缘草原生态系统及湿地珍稀鸟类和各种生物为对象的综合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88339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26168公顷,缓冲区面积23233公顷,实验区面积38938公顷。2020年杭锦旗林草局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文件要求,完成自然保护区整合优化分述报告及矢量数据,2023年已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局审核并转报国家林草局待批复。此次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疑似问题点位在保护区优化整合调出范围。
  二、反馈疑似问题点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索实地核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内环办发〔2024〕138号)文件,下发我旗10个疑似问题线索点位。经核实,2个疑似问题点位位于吉日嘎朗图镇境内杭锦淖尔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违规开垦保护区面积434.28亩。
  三、整改措施
  (一)责成杭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垦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杭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整改时限:2024年8月5日前
  (二)责成杭锦旗吉日嘎朗图镇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被开垦土地进行植被恢复,主要采取人工措施与自然恢复方式,按期完成植被恢复工作,并责令违法主体停止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杭锦旗吉日嘎朗图镇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24年8月10日前
  (三)责成杭锦旗林业和草原局对恢复植被进行验收。
  责任单位:杭锦旗林业和草原局
  整改时限:2024年9月30日前
  (四)责成杭锦旗林业和草原局严格落实杭锦旗林长制工作方案,健全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及日常巡查巡护和宣传力度。
  责任单位:杭锦旗林业和草原局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四、后期保护措施
  (一)加大自然保护区督查力度。杭锦旗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对杭锦旗境内自然保护区进行巡查巡护,每个月至少巡查2次。
  (二)健全保护区审批管理机制。各部门、各苏木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项目审批前,依据杭锦旗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办事指南要求,建设内容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的予以许可,建设内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的不予许可。
  (三)严格监管与属地管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管全旗各类林草湿资源,切实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林长制属地管理原则,将林草湿地及自然保护区划入苏木镇监管范围,进行林长制重点监督管理。各苏木镇严格落实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属地责任,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保护林草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世界湿地日”“爱鸟周”“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为载体,发放宣传资料,对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进行宣传。同时,利用互联网、广播等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动员公众积极关注、支持和参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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