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24〕79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杭锦旗偏远地区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工作方案》已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杭锦旗偏远地区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工作方案
为更好更快解决我旗偏远地区农牧民用电问题,切实满足其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用电需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通电升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0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商请再次摸排偏远地区用电需求情况的函》(内能新能函〔2023〕1038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偏远地区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3〕115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加快实施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的新能源设备新建、升级工程,进一步提高偏远农牧户的生活质量及生产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旗实际,到2024年底,解决我旗偏远地区295户有用电需求农牧户的电力供应,为助力乡村振兴提供电力保障。
二、实施范围
本次新能源设备新建、升级工程面向我旗偏远地区未通网电农牧户,对不符合通网电的农牧户且有新建、升级新能源供电设备意愿的,原则上对每个农牧户长期居住的定居点提供1套新能源供电系统(统一设定新能源供电系统新建、升级容量标准为2千瓦),短期放牧点不予安排。
三、实施内容和资金安排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新能源设备新建、升级工程实施时间为2024年3月至2024年12月。杭锦旗针对符合条件的农牧户,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1年内完成申报的独贵塔拉镇、呼和木独镇、伊和乌素苏木、吉日嘎朗图镇4个苏木镇(其他苏木镇无符合条件用户)295户居民新建和升级任务。
农牧户新能源设备新建、升级工程统计表如下:
序号
|
乡镇
|
户数
|
1
|
独贵塔拉镇
|
22
|
2
|
呼和木独镇
|
41
|
3
|
伊和乌素苏木
|
117
|
4
|
吉日嘎朗图镇
|
115
|
合 计
|
295
|
(二)建设内容。采用品质好、易安装、操控简单、发电效率高的新能源设备,按照每户2千瓦的建设标准为农牧户提供基本生活和生产用电保障,农牧户原有的新能源发电供电系统设备继续保留,与新设备共同供电(统一设定新能源供电系统新建、升级容量标准为2千瓦),短期放牧点不予安排。
(三)资金来源。工程建设资金由自治区、市、旗、农牧户自筹四部分组成,按照70%:7.5%:7.5%:15%进行费用分担,户均项目建设总费用不超过3.1万元,总投资约914.5万元,新能源供电系统所有权归用户所有。
(四)实施主体确定。自治区能源局已招标确定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四、主要任务
(一)精细化制定苏木镇建设方案。各苏木镇要与项目实施单位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充分沟通、通力协作,组织辖区内相关嘎查村制定本苏木镇分月份建设方案,确定建设时序,确保改造任务精准。按照“旗有册、镇有账、村有表、户有档”的要求,建立“新能源升级”工程实施信息档案,档案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户主编号、户主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农户用电需求、设备安装型号、设备安装日期等内容,一份由实施主体单位存档,一份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保存。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工程建设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旗能源局。
(二)做好资金保障落实工作。按照自治区、市级、旗区、农牧户四方共担的原则,旗财政局要确保旗本级资金及时到位,保障工程顺利建设。加强资金使用和监管,确保补助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窃取资金行为。各苏木镇负责组织统一收取农牧户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即收即缴,建立资金台账和监督措施,严防发生贪污、挪用农牧户资金违法行为,保障自筹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三)有序组织施工建设。各苏木镇要按照建设方案,指派专人配合实施主体单位开展入户施工协调工作,组织施工企业合理确定新能源设备安装位置,做好室内外线路敷设和规整工作,工程完工后需由农牧户签署工程安装确认单,入户施工应于一周内完成安装和调试,保障农牧民日常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四)加强工程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旗能源局、各苏木镇要加强施工质量全过程监督,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全面排查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建立工程实施全过程服务机制,重点围绕产品抽样检测、入户安装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备案验收等,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实施主体单位要做好新能源供电产品抽样送检工作,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及时排查设备质量安全隐患。
(五)建立新能源设备长效运行维护机制。旗能源局、各苏木镇要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实施主体单位制定维保服务方案,明确施工单位和新能源设备供应单位主体责任、维保范围、维保要求、维保方式等,原则上设备质保期不少于5年。实施主体单位应分区域设立运行维护机构,建立故障报修制度,做好设备维修和更换服务。出现因设备质量、操作不当等引起设备无法有效运行、不能满足用户用电需求的问题,要及时响应,快速维修。将新能源设备不达标的企业和设备纳入黑名单,后续工程中不再采购。
(六)加大“新能源升级”工作宣传力度。旗能源局、各苏木镇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微信微博等载体,大力宣传“新能源升级”工程的惠民和优势,争取农牧户的广泛支持和认可。大力宣传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高农牧民对新能源升级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农牧民主动应用新能源设备。加强对用户安全操作知识的宣传,增强用户安全意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新能源设备。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统筹协调杭锦旗偏远地区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工作,成立杭锦旗偏远地区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仲平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组长:张扣成 政府党组成员、副旗长
成员:王 圆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利军 旗能源局局长
李文奇 旗财政局局长
哈斯毕力格 独贵塔拉镇镇长
李政欣 呼和木独镇镇长
张彪 伊和乌素苏木苏木长
李儒东 吉日嘎朗图镇镇长
何平 杭锦旗供电分公司经理
张源 内蒙古能源集团千里风光能源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利军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起草有关重要材料和文件,组织领导小组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督查指导我旗偏远地区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加强组织实施。旗能源局要做好我旗偏远地区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工作的统筹协调。各苏木镇要严格落实“新能源升级”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苏木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协调机制,将“新能源升级”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指标,加强部门间的统筹协调,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工程顺利建设。
(三)严格督导推进。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制定“新能源升级”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节点,细化重点工作措施,按月调度工作进展,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工程建设的跟踪审计工作,对包括施工质量、资金管理和使用等在内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新能源供电系统实施主体进行工程验收,形成竣工工程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及工程审计报告报送旗能源局、旗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