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发〔2024〕79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杭锦旗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杭锦旗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2次全体委员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杭锦旗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锦旗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更名为杭锦旗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称旗规委会)。为进一步明确旗规委会的机构组成、工作职责和审议程序,加快构建我旗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全面提升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旗规委会是旗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审议全旗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和监督实施的重大事项,为旗委、旗人民政府各项空间战略及自然资源管理等重要事项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第三条 旗规委会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旗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旗长担任;副主任由旗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旗政府副旗长、旗政协分管副主席、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旗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旗宗教事务局、杭锦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工科局、能源局、水利局、林草局、教体局、民委、应急管理局、文旅局、司法局、卫健委、民政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分局、融媒体中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杭锦供电公司、消防救援大队和各苏木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议题涉及的其它部门邀请列席会议。
除县级领导外,组成人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第四条 旗规委会常设机构为旗规委会办公室(下称旗规委办),设在旗自然资源局,承担旗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旗自然资源局全体党组成员组成,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旗规委办职责:
(一)负责旗规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拟定和执行;
(二)负责旗规委会各项会议的组织筹办及各类文件的运转管理;
(三)负责旗规委会会议议题材料受理和合规性审查工作;
(四)统筹协调旗规委会、专家咨询组有关工作;
(五)承担旗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旗规委会下设专家咨询组,负责研究论证提交旗规委会审议的重大议题。专家咨询组日常工作由旗规委办负责统筹。专家咨询组成员由区域经济、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市政交通、景观艺术、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组工作职责:
(一)针对全旗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议;
(二)按照旗规委办安排及实际需要列席旗规委会,对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并遵守相关保密要求;
(三)参与旗规委会、旗规委办相关调查研究工作,发挥智囊团和参谋助手作用;
(四)承担旗规委会、旗规委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议事制度、议事程序和议事要求
第六条 议事制度
旗规委会议事采取例会形式,会议形式分旗规委会全体委员会会议和旗规委会办公室会议。
(一)旗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旗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落实旗委、旗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协调全旗国土空间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并向旗委、旗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审议全旗国土空间规划各类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制定发布规委会各项工作制度。
2.审议旗、苏木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审议旗级空间类专项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苏木镇村庄规划;
4.审议各类规划的调整、修改等;
5.审议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城市设计和城市更新规划;
6.审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等选址论证;
7.审议城镇开发边界内所有项目选址及工程设计方案(工业类工程设计方案除外);
8.审议城镇开发边界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独选址项目的选址;
9.审议旗规委会议事规则及相关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10.审议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二)旗规委会办公室会议。由旗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邀请常务副主任参加,旗规委会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旗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1.审议城镇开发边界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单独选址项目的选址及工程设计方案;
2.审议旗规委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工业类选址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
3.审议旗规委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
4.审议属于旗规委会办公室权限范围的,经旗规委会办公室会议研究确需提交旗规委会全体委员会审议的;
5.审议旗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权限范围内可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议事程序
(一)征求意见。由议题承办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前组织相关部门和苏木镇研究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所涉及部门同意后将书面征求意见单、议题材料等在截止收集议题3天前提交旗规委办。议题审定后不再临时增加议题。
(二)受理审核。旗规委办负责接收需要提交审议事项的材料,并对报送材料合法性审核、专家论证、党组会通过后,对拟提交旗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事项整理汇总后,报旗规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查,再呈报旗规委会主任确定。对提交旗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审议事项整理汇总后,报旗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查,再呈报规委会常务副主任确定。除紧急事项外,未向旗规委会常务副主任、主任汇报的议题,不再提交会议。如需提交,经旗规委会主任同意后方可提请审议。
(三)会议准备。旗规委办根据会议日程,做好各项会议准备工作。提前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专家审核意见、社会意见等送达与会人员。
(四)审议签批。
1.旗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经表决同意后,由旗规委办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旗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初审,常务副主任及全体副主任会签之后,呈报旗规委会主任签发。
2.旗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经表决同意后,由旗规委办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初审,与会人员签字后,呈报旗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事项实施。对不需要旗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由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通报并组织实施;对需旗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旗规委会审定后,由旗规委办或项目提报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属于旗政府重大督办项目,由于开工时间紧迫,可通过专家组技术审查后,经请示旗规委会常务副主任、规委会主任同意后,由旗自然资源局呈报旗人民政府,先行出具相关手续,后提交会议审议。
第八条 议事要求
(一)旗规委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所有与会委员须履行签到程序,需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履行请假手续。
(二)旗规委会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事项与与会人员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旗规委办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与会委员回避。
(三)旗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必须经2/3以上的参会委员通过,并由主任签署后生效。审议意见可作为旗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
(四)参加会议的专家由旗规委办视项目情况,有针对性地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会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名。各专家要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不能现场参加会议的,可采取视频连线、议题函审等形式,参与议题审议。
(五)旗规委会会议资料属内部资料,参会人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将资料交回旗规委办。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秘密文件,应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旗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旗规委办统一负责。
(六)经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相关需要由旗规委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办公经费
第九条 旗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旗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付专家聘用、咨询调研、会议组织、会议材料、图纸的制作打印,旗规委办日常事务等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旗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锦旗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发〔2022〕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