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24〕32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根据应急管理部等13个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24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增强全旗各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荣誉感,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旗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全旗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含消防文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离退休消防救援人员。
二、优待措施
(一)优先出行优待。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客运班车时,享受优先购票和安检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时,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的优待政策。
(二)教育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暂行)》,细则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在医疗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因公负伤和隐患危重症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消防救援人员可凭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行先救治后付费。
(四)住房优待。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全旗公租房保障范畴,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
(五)家属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家属享受与现役军人家属同等优待政策,就业创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执行,享受范围和程序按照《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和就业安置范围及程序办理通知》(鄂双拥办发〔2021〕3号)执行,符合条件的未就业消防救援人员家属享受改制前各级政府制定的随军未就业补助政策。
(六)职业荣誉保障。健全完善消防职业荣誉体系建设,把全旗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纳入政府表彰奖励体系,为户籍所在地为杭锦旗工作满两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烈士遗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遗属家庭,悬挂“消防员荣誉家庭”门牌,并为入职满5年、10年、15年的消防救援人员颁发铜质、银质、金质职业纪念章。
(七)其他优待。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统一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走访慰问范围,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慰问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参观旅游景区时,凭有效证件享受与现役军人同优待政策。
以上优待措施未提及的事项,应按照自治区和市级有关规定执行。全旗各部门要充分考虑消防救援人员全天候执勤备战、高危职业的特点,予以优抚优待,并结合我旗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救援队伍改革部署的具体措施,是激励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履行职责使命的客观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将各项优待工作落实落细。
(二)强化执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部署要求,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做好政策宣讲,及时在服务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并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此项工作现已纳入全区双拥模范城(旗县)考评内容,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优待政策落地见效。
(三)主动作为。当前正值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全旗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的关键时期,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是有效保障全旗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有效举措,在面对消防救援队伍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困难,各地各部门要主动作为,结合实际创新优待保障措施,切实协调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