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发〔2024〕37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杭锦旗争资争项工作考核奖励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杭锦旗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杭锦旗争资争项工作考核奖励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旗上下多渠道、多层次争取中央、自治区、市级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旗委第十四届二次全会暨全旗经济工作会提出的“全面掀起项目建设热潮,在项目争取、储备、落地上用心思、做文章、见实效;想方设法争取上级财政投资项目、扶持政策和各类补助,切实缓解财政压力”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我旗水、土、风光、文化旅游等资源优势,千方百计增加财政收入。同时,科学评价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绩,助力我旗奋力谋发展、打好翻身仗,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鄂尔多斯市关于主动争取2024年上级专项资金的提示函》文件要求,围绕旗委、旗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依法依规有序组织好财政收入,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保证全旗公共支出需要,促进我旗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坚持鼓励竞争、激励优秀的原则
(三)坚持部门配合、团结协作的原则
(四)坚持争取资金、盘活存量资产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抓住“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两个桥头堡”“六大工程”“三个四”目标战略机遇,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2024年争取上级各类专项资金45亿元(不包括债券资金)以上,开发各类资源增加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利用4年时间,力争清欠全旗隐性债务和历年欠拨的专项资金。
四、争取资金项目范围
(一)中央、自治区、市对我旗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项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水利、林草、乡村振兴、民政、交通、电力、教育、社保、文化旅游等项目建设资金(包括物资、设备);
(二)利用水、土、文化旅游、风光等资源开发,实现直接财政收入;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租赁收入;
(四)债券资金;
(五)社会捐助资金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争取到的各级资金(除补贴类资金)须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通过后方可使用,项目完工并进行决算审计后拨付尾款。
(二)争取到的各级资金使用前,须向财政部门提供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行绩效监督,项目完工后应开展绩效评估。无绩效目标不予列入预算,无绩效评估不予支付资金。
(三)已争取到国家、自治区、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要按时完成开工前各项手续,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等情况要达到项目推进要求,不能因项目建设进度滞后,影响专项资金争取。
(四)旗财政局会同各地各部门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220号)要求,及时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将沉淀资金收回财政后统筹用于支持“六稳”“六保”等重点领域,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上级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联合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督查检查。
(六)鼓励各地各部门参照债务化解成功经验,按照“资金+资产”的方式,多措并举提高以前年度各类资金兑付率(除涉及个人补贴类资金),缓解财政支出压力。
六、奖励办法
(一)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奖励。根据历年专项资金下达情况,确定各地各部门争取上级资金基数,并以此基数为计算依据,对完成基数任务的单位不予计奖,以超出基数部分计算奖励。超出基数部分按照资金额度分段奖励。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按1%进行奖励;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3%进行奖励;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5%进行奖励;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6%进行奖励;1亿元以上,按8%进行奖励。
(二)争取专项债券资金奖励。按照争取的资金数分段进行奖励。争取到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2%进行奖励;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3%进行奖励;1亿元以上,按4%进行奖励。
(三)开发各类资源等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奖励。争取到资金数按照当年缴入国库金额分段进行奖励。争取到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2%进行奖励;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3%进行奖励;1亿元以上,按4%进行奖励。
(四)鼓励全旗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资产以出租等方式取得收入,缴入国库后按照80%比例给予缴款单位工作经费补助。
(五)鼓励各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尽可能优化施工方案,通过旗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在招标前对项目进行评审,降低工程造价,对于每审减降低原批复价1%,项目当年支付比例增加审减比例的一半。
(六)旗政府对当年争取资金工作成绩突出的前五名单位进行表彰。将全部纳入考核范围的部门按照职能、争取资金基数分为三类,其中争取资金基数10000万元以上确定为一类部门,1000万元—10000万元基数确定为二类部门,1000万元以下确定为三类部门。排名按单位争取资金情况给予打分确定,综合得分由基数分、超额分、附加分构成。争取资金达到基数的得满分60分,否则不得分;超额分=40分×超额百分比×权重系数(一类部门为0.5,二类部门为0.3,三类部门为0.2);附加分=超额争取资金数(万元)/100。得分前五名的单位由旗政府授予资金争取先进单位,并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补资金。
(七)各单位取得的奖励资金中,15%用于本单位工作经费,85%用于项目前期经费和兑付历年结转专项。
(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争取的项目资金,按照“谁争取、谁主管、谁监督”的顺序原则确定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主申报单位70%、协助单位30%,也可由共同争取项目资金的单位协商分配。
(九)在保障各预算单位顺利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同时,按照年度争资争项情况,对未完成的任务目标的单位,按照最终完成任务比例扣减业务经费,最终完成比例在90%以下,每降低10%,在业务经费控制数的基础上等比例按照5%核减,最高核减比例不超过20%。
(十)争取到的专项资金数额以年度内上级下达的指标文件为确认依据,如有提前下达,统计到该部门下一个年度争取资金数额中。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以旗长为组长,分管副旗长为副组长,旗财政、发改、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杭锦旗争资争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各地各部门争取上级项目及资金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相关单位密切配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旗财政局,具体负责项目资金争取的协调、统计、考核等日常工作。
(二)资金保障。旗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各单位“争资争项”工作奖励。
(三)制度保障。每年年底对各地各部门争资争项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后,由旗财政执行。对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受奖励资格,追回奖金,并在全旗通报。对未完成年度项目资金争取任务且无特殊原因的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岗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