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发〔2023〕106号
为了改善镇区居住环境,加快解决锡尼镇旧城区及北棚户区居民自建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从根本上消除镇区自建房屋的安全隐患,盘活存量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打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旗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分批实施、划片净拆、危房优先”的原则,对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历史遗留的自建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实施期限
(一)征收范围。东至滨河路,西至穿沙路,南至杭锦大街,北至呼和木独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
(二)征收期限。2023年5月至2025年12月对锡尼镇旧城改造及北棚户区改造历史遗留自建房屋全部予以征收(主要是住宅房屋)。
1.镇区危房征收。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对镇区征收范围内所有危房进行征收。
2.旧城区遗留区片征收。旧城区计划从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底征收完毕,2023年首期对旧城区19号地块(原鄂尔多斯市万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遗留片区)、26号地块(原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遗留片区)、21号地块(原地毯厂周边)居民的房屋予以征收。
2024年1月至12月底对3号地块(原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遗留片区)、5号地块(原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遗留片区)、13号地块(原内蒙古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遗留片区)、15号地块(原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区项目遗留片区)、16号地块(原鄂尔多斯市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遗留片区)、22号、23号地块(原鄂尔多斯市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遗留片区)、20号地块(原准格尔旗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遗留片区)、25号地块(原鄂尔多斯市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遗留片区)居民的房屋进行征收。
3.北棚户区遗留房屋征收。2025年1月至12月,对北棚户区遗留自建房屋予以征收。
征收范围内的征收工作任务可根据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不再补充发文。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杭锦旗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收签约期限
具体征收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按片区划分的通告签约时限为准,原则上超过通告期限的居民,视为放弃享受本次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征收政策。
四、征收补偿安置形式和标准
采用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开展征收工作。具体依据《杭锦旗锡尼镇镇区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杭政发〔2023〕87号)文件执行。
五、其它事宜
房屋及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