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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锦旗财政局 

  经旗人民政府2022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杭锦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0   

  为充分调动杭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培植财源、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我旗经济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旗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鄂府发〔2017〕264号)、《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与旗区财政收入划分事宜的通知》精神,结合旗本级与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旗委第十四次党代会明确提出的“奋力谋发展、打好翻身仗,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杭锦新征程”奋斗目标,紧密结合全旗“十四五”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开发区的职能作用,理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构建有利于开发区快速发展的财税体制,引领带动开发区经济转型崛起。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促进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二)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推动两级财政协调融合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包容性增长。 

  (四)坚持监管与绩效相一致的原则,确保财政体制安全运行。 

  三、主要内容 

  (一)收入管辖关系及构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除因行业管理等特殊需要予以保留的特定企业财政收入缴入旗本级外,纳入开发区管辖范围内企业产生的财政收入缴入开发区金库,此外,根据《杭锦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9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华润新能源(杭锦旗)有限公司、国投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等23家飞地企业产生的财政收入划入开发区管理,并将收入地方分成部分全额上解旗财政。 

  开发区管辖范围内企业产生的增值税20%部分、企业所得税18%部分、个人所得税(含个体工商户)18%部分、资源税20%部分(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均为开发区本级收入。产生的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各项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为旗本级收入。 

  (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支出范围属旗本级和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的,参照现行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由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属开发区财政事权的,均由开发区自行承担,如遇特殊情况需旗本级进行拨付的,开发区需先行上解该部分资金。属旗本级财政事权的,由旗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上解基数 

  开发区收入上解金额以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按照近三年收入情况,确定今后开发区收入基数为1亿元。剔除23家飞地企业,全年收入在1亿元以下部分,按照20%上解旗财政;收入超出1亿元以上部分按照50%上解旗财政。 

  (四)上解程序 

  开发区上解旗财政的部分按月于每月月底一次性上解。如有先行上解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上解。如发生超额上解,超额部分可在下个月或下年度应上解资金中抵扣。 

  四、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再进行修订完善。 

  (二)本方案由杭锦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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