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锡尼镇镇区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锡尼镇镇区居民居住环境,加快解决锡尼镇旧城区及北棚户区居民自建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从根本上消除镇区自建房屋的安全隐患,盘活存量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打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家、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分批实施、划片净拆、危房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杭锦旗锡尼镇杭锦大街北侧的城镇自建危旧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杭锦大街南侧房屋原则上进行自建改造,确需征收的可参照此方案执行。
第四条 本方案实施主体是杭锦旗人民政府。
第五条 杭锦旗锡尼镇自建房屋的征收补偿及拆除工作由杭锦旗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章 自建房屋安全整治的征收与补偿
第六条 本次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征收补偿标准以锡尼镇现阶段被征收房屋及合法占地面积的公开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采取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开展征收工作。
第七条 房屋被征收后需要安置用房的居民,可根据补偿款和被征收人实际情况,选择在政府新建的保障性限价房源内选购,也可由被征收人通过市场方式进行自行选购。在政府新建的保障性限价房源内选购房屋时,超过补偿款所能购买面积5平方米之内的面积差价,按限价房单价结算;之外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格结算。
第八条 房屋及土地补偿认定、奖励及补贴补助政策。
(一)房屋及土地补偿认定。
1.有证房屋及土地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或经批准,按批准文件进行建设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无证房屋及土地参照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对锡尼镇棚户区无证房屋及土地进行补偿的通知》(杭政发〔2016〕176号)由房屋征收安置部门认定后予以相应补偿。商业房屋产权证载明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相符的,根据房屋现实状况参照《杭锦旗锡尼镇城镇商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杭政发〔2011〕47号)由房屋征收安置部门认定后予以相应补偿。
2.被征收房屋除砖混结构外,其他房屋均按砖木起脊结构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所有权人)货币补偿。
3.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如被征收房屋及院落的总补偿价格不能购买到同类地段50平方米的商品房,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地只有该套住房的,按照在同类地段购买50平方米的商品房给予现金补偿。
4.商业房屋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予以征收,按照商业房屋及合法占地面积的公开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奖励及补贴补助。
1.现金奖励费。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所有权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评估总价的8%予以奖励。
2.装修补贴费。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保障性限价房源内选购房屋的居民,给予3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费,超过总补偿价格购买的面积、现金奖励购买的面积不予装修补贴;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自行购买房屋的居民,按评估总价的10%给予装修补贴费。
3.搬迁补助费。按每户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计补,下限每户不低于200元。
4.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在保障性住房内安置的居民,原则上实行先安置后搬迁的方式开展征收工作,确需先拆除后安置的,过渡期租房补助费每户800元/月,直到交房为止。空地、坍塌的房屋和以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居民不予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原建筑物装饰装修、有合法手续的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十条 工业厂房、办公用房等综合类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市场评估价参照住宅方案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当事人应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并持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领取征收补偿安置费,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对产权证件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后,被征收人的房屋租赁者由被征收人负责动员、按时搬迁腾房,若因房屋租赁者不按时搬迁腾房,违约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三条 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绝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不予任何奖励,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四条 房屋评估。
(一)自建房屋的评估价由具有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按照被征收房屋的结构、面积、用途、区位、配套设施、装饰装修、附属物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估价机构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定,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
(二)征收双方对被征收房屋及合法占地面积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向评价机构免费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十日内向房屋及合法占地面积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屋及合法占地面积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补充完善。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杭锦旗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杭锦旗锡尼镇镇区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杭锦旗锡尼镇镇区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
一、项目范围
杭锦旗锡尼镇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征收补偿的具体区域为:东至滨河路,西至穿沙路,南至杭锦大街,北至呼和木独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屋。杭锦大街南侧房屋原则上进行自建改造,确需征收的可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实施目的、原则及参考依据
本次征收以解决锡尼镇危旧房屋安全隐患和改善居住条件为核心目的,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分批实施、划片净拆、危房优先”的原则。根据杭锦旗“十四五”规划,计划从2023年开始利用三年的时间对3平方公里旧城区及1平方公里北棚户区遗留的房屋进行征收,采取自愿的方式分批实施,除了危房之外,原则上在征收时根据居住区域的特点进行划片,在划定的范围内如有不愿征收的居民,该区域内所有居民不予征收。
(一)划片净拆。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本次征收改造以自愿的原则采取划片净拆的方式实施。即在年度计划征收范围内,根据居民意愿按区片净拆的方式签订预征收协议,区片内如有放弃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居民,该区片内的所有居民不予征收。
(二)危房优先。经本人申请,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鉴定,杭锦大街以北不在年度计划整治范围内的平房区居民,可凭危房C、D级鉴定结果优先安排在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内予以解决。
三、具体实施计划
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对镇区杭锦大街北侧的所有危房进行征收,同时对旧城区19号地块(原万誉二期)、26号地块(原恒利二期)、21号地块(原地毯厂周边)未享受过旧城改造政策的房屋进行征收;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第二批次计划对旧城区遗留房屋予以全部征收;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完成北棚户区遗留房屋的征收工作。根据实际需求,征收计划可做适当调整。
四、操作流程
(一)对房屋及土地面积进行确认。房屋及土地面积以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批准文件进行建设的,以批准文件为依据;无证房屋及土地参照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对锡尼镇棚户区无证房屋及土地进行补偿的通知》(杭政发〔2016〕176号)由房屋征收安置部门认定后予以相应补偿。
(二)评估公示。被征收房屋除砖混结构平房外,其他结构的房屋均按砖木起脊结构平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依据产权证登记的结构、用途,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并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
(三)评估依据。
1.估价面积依据
均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或经有关部门鉴定的书面结果为依据,若层高小于2.2米的房屋按构筑物的评估价进行补偿,房产证登记面积实际已灭失的不予补偿。
2.征收补偿单价
(1)住宅土地补偿单价。划拨土地按500元/平方米补偿,出让土地按673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符合无证土地补偿条件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商业土地补偿单价。门面迎主街道的房屋,一类地段的商业空地,出让土地按1426元/平方米补偿,划拨土地按1070元/平方米补偿;二类地段的商业空地,出让土地按1166元/平方米补偿,划拨土地按875元/平方米补偿;三类地段的商业空地,出让土地按750元/平方米补偿,划拨土地按675元/平方米补偿。
(3)住宅房屋补偿单价。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充标准的通知》(鄂府发〔2022〕59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住宅平房砖混结构按1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其他结构参照砖木起脊房屋按168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附属房屋砖混结构按11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其他结构参照砖木起脊房屋按1040元/平方米补偿,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均在以上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73元/平方米进行补偿(以上房屋价格含地价)。
(4)二次装修及构筑物的补偿。二次装修及构筑物的补偿参照评估价格执行。
(四)培训。在方案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对各区片工作组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入户。送达评估报告与送达回执,宣传讲解政策,核实评估报告是否有面积误差、漏项或错误,并依据评估报告进行初步测算。
(六)鉴定与测算。被征收人在无疑义的情况下,测算被征收房地产的征收补偿价值,出具测算单。
(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测算征收双方对测算均无异议,双方签字认可后,依据测算单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