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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社会救助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加快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推进防止返贫帮扶政策与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以下简称“两项政策”衔接并轨)工作,根据中央、自治区、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通过递交书面申请,或通过“内蒙古救助通”“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公众号、“蒙速办”平台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但长期居住在旗内的,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或长期在旗外居住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旗内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3.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受申请人委托,由嘎查村(社区)民政协理员及其他人代为向实际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4.对辖区内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原因而失去自主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应主动帮助向其实际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5.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联系发生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旗民政局帮助其脱离困境,并安置到合适场所。苏木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应出具受理通知单、补正告知单、审核未通过告知单等文书。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苏木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入户条件的,委托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根据核对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或电话、微信、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1.本地核查。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下,5个工作日内对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逐一入户核查,并由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名苏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2.异地核查。长期居住(公民离开原住地且连续在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为长期在旗外居住)在旗外,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将需核查的材料报送旗民政局,旗民政局以公函的形式委托经常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开展入户核查,最后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反馈核查结果,并结合原居住地的资产情况综合认定。
  (三)审核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对申请人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做出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开展民主评议。
  (四)公示程序。严格执行审核中的一榜公示和审批后的长期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为拟救助申请人姓名、救助人口数量、救助金额、核查结果等。公示无异议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决定,同时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地点为苏木镇及嘎查村(社区)两级政务公开栏、政务大厅电子屏等场所,或通过杭锦旗门户网进行公示,不得公示与救助无关的信息(包括未成年儿童信息),并设立举报电话。 
  (五)民主评议。苏木镇应建立由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成员、熟悉嘎查村(社区)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嘎查村(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5—15人的民主评议小组。对公示有异议的开展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或电话、微信、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救助资金发放。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需发放资金对象的清册名单及“一卡通”系统审核情况报送至旗民政局;旗民政局汇总相关数据后,于每月25日前将发放清册名单报送旗财政局;旗财政局在每月10日前通过“一卡通”系统将各项资金发放至救助对象。
  二、社会救助对象综合认定
  社会救助对象综合认定包括社会救助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
  (一)户籍状况认定。申请基本社会救助的,应具有杭锦旗户籍;申请临时救助的,不受户籍地限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家庭收入认定。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及实物收入,包括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转移性支出(以上都以最低缴费标准为主)以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得到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1)可以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的,以工资收入证明为准计算个人年收入,工资收入证明明显低于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劳动力系数计算个人年收入。
  (2)务工人员不能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的,其个人年收入为: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9个月。
  (3)对突发重病、意外伤害个人年收入计算: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申请前12个月内实际打工月数,但不得超过9个月)。
  (4)对不能提供满9个月工资证明的,其个人年收入为:提供实际月份的工资收入证明加上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申请前12个月内实际打工月数,但不得超过9个月)。
  (5)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家庭或个人,耕地面积、养殖数量较少,其经营性收入明显低于同等劳动能力务工收入的统一按照劳动力系数测算其务工收入,未婚有劳动能力的子女(上学的除外),按外出务工人员计算个人收入。
  2.经营性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1)靠种植业生活的家庭年收入。应统筹考虑土地经营收入和土地流转收入等因素,可按拥有耕地面积和扩展耕地面积、种植作物种类、平均产量、价格、种植成本等因素测算,也可按照不同耕地(水浇地、旱地等)平均收入测算。具体测算方法及其中的变量,各苏木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然灾害情况、盐碱地情况、商情情况自行调整价格),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
  (2)经营大棚家庭年收入,以实际经营收入计算,但不得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养殖收入按平均每头(只)牲畜年收入、养殖数量、养殖成本等因素测算。
  (3)养殖业经营年收入=平均每头(只)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现有牲畜数量-起算基数)。
  牲畜是指:牛、马、骡、驴等大型牲畜和羊、猪、鸡(鸭、鹅)等小型家禽。
  核定每头(只)牛、驴、羊、猪、鸡等年纯收入核算标准:牛2000元,马1500元,驴1500元,羊200元,猪1000元,鸡80元。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经营必需的牛、马、骡、驴不计入收入;用于家庭基本生活必需的牛、羊、猪、鸡(鹅)不计入收入,家庭基本生产、生活必需品之外的牲畜计入家庭收入,计算标准为:用于市场经营的牛、马、骡、驴1头起算;羊11只起算,猪2头起算,鸡(鹅)21只起算。
  (4)养鱼、虾、螃蟹等家庭年收入为:实际养殖亩数×上年度每亩纯收入。
  (5)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难以准确核查的,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常年外出务工人员收入。
  3.财产性净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草场经营权、征地、拆迁、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核算方法: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信息比对证明结果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土地、草牧场征用补偿、流转收入参照征用证明资料、流转合同核算;财产转让收入参照转让协议,无转让协议的,参照当地当时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财产租赁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认定,没有合同的参照当地当时相关财产租赁价格计算;知识产权收入查看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转让和使用合同;保险收益依据保险合同计算;大额彩票收益根据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数据计入收入。
  出租土地、草场经营权,征地、拆迁、出租或者出让房产的,不得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土地补偿费,应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扶、抚)养费、离退休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核算方法:粮食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禁牧补贴、林地草牧场补贴、生态移民补贴、水源地补贴、购置和更新80马力以上大型农机具和其他生产资料补贴等可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各类惠民补贴,以“一卡通”银行流水计入收入;其他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保险索赔、遗属补助金、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房屋拆迁补偿等经认定应计入收入部分,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5.赡、扶、抚养人赡(扶、抚)养费:年满18(含)周岁的成年人员(不包括就学人员)应付家庭赡(扶、抚)养费,一般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决、判决确定的金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赡(扶、抚)养费原则上按照赡(扶、抚)养人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算。计算方法如下。
  (1)城市年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月数×5%×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
  (2)农村牧区年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
  (3)从事种养殖业经营者年赡(抚、扶)养费=家庭种养殖业年收入×5%×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
  (4)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年应支付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应赡(抚、扶)养人数。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或其他有固定收入人员年赡(抚、扶)养费=年工资总额×10%×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
  (6)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有退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按照=工资总额×5%×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计算。
  离异家庭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律文书中有明确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无法律文书的,抚养费原则上按其个人年收入的20%比例给付。
  同一个具有赡(抚、扶)养关系的家庭,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原则上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抚、扶)养费。
  6.父母或子女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不计算赡、抚、扶养费:赡(抚、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现役军人(指两年义务兵)、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九年义务教育及本科、专科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或赡(抚、扶)养义务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三级)的,在计算转移性净收入时不计算该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
  (1)父母或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的;
  (2)父母或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计算前12个月患有慢性疾病且自付费用在6000元以上;
  (3)父母或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特困救助的;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防返贫监测对象。
  (4)父母或子女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指两年义务兵);
  (5)父母或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6)父母或子女为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
  (7)九年义务教育及本科、专科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8)家庭有两名及以上在读大学(含研究生)的,择校就读的除外;
  (9)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有固定退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干部除外)。
  7.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1953年以前入党的老党员享受的补助金;
  (2)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护理费和伤残保健金;
  (3)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予以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和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予以奖励;
  (5)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6)因病、因灾、因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救助款物;
  (7)丧葬费、一 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8)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
  (9)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
  (10)高龄津贴、“三民”救济款;
  (11)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12)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
  (13)妇女在哺乳期间年内不计算个人收入(有固定工资的除外);
  (14)在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期间,造成家庭成员无法务工的,不计入务工收入;
  (15)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16)刑满释放人员,6个月内不计收入;
  (17)项目补助资金包含危房补助资金等;
  (18)安置补助费用和对农户住宅的补偿费用;土地上附着物为临建、设施等补偿费用,不计收入;征地款应按照征地合同进行一定年限分摊,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3年平均分摊计算收入;
  (19)家庭成员中有特殊原因需专人照顾的,照顾期间不计收入。
  (三)家庭财产认定。家庭财产是指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互联网金融资产、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房产(包括在旗内及旗外拥有的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产)、债权、商业保险、高档艺术品、收藏品以及其他有关财产。具体认定条件为:
  1.家庭拥有应急使用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互联网金融资产、商业保险和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等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4倍。
  2.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家庭成员无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如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公寓等(申请家庭拥有单套公寓且用于自居的除外);低边、刚支: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
  3.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船舶及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用于农业生产的非营运小型三四轮车);
  4.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0%的;
  5.急难型救助家庭财产,原则上应符合以上4项,但在急难发生时,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财产未能及时出售的;
  6.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生活用汽车,或拥有一辆10万元及以上的高价值机动车,不予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7.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住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等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但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除外;
  8.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 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9.高消费行为家庭。如高标准装修住房、自费出国留学等;
  10.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三、社会救助对象诚信告知认定
  (一)诚信告知对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及相关人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等。
  (二)诚信告知程序。在居民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时,苏木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应指导其认真阅看《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被告知人如有阅读和理解障碍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可通过诵读和解释帮助其了解《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内容、含义和失信后果。然后由被告知人逐人签署并按要求加按指纹,一式二份,一份交本人、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中并长期保存。被告知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其他被告知人无法自行填写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家庭成员或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三)失信行为认定。通过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告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
  1.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服务的;
  2.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服务的;
  3.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服务的;
  4.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牲畜、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
  5.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6.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 ;
  7.其他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
  (四)失信行为处理。苏木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认真梳理核实实施社会救助过程中发生的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发现申请人及在享人员有失信行为的,要立即中止办理相关业务。在5个工作日内,认真填写《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并收集整理失信行为涉及的电子图像、数据或音视频信息,形成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经苏木镇人民政府认定属实的报旗民政局,旗民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失信人员在全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记录,并将《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逐级报至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同时要将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作为永久档案留存。
  四、社会救助对象健康认定
  (一)重特大疾病认定。具体包括: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脑梗死;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瘫痪(永久完全);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需开胸或开腹手术);严重多发性硬化;严重的I型糖尿病;甲亢;终末期肺病;严重心肌病;重症肌无力;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28类疾病。
  (二)慢性病认定。具体包括:呼吸系统疾病(3种):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循环系统疾病(5种):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原发性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系统疾病(4种):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慢性胃炎、慢性胆囊炎;泌尿系统疾病(3种):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6 种):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慢性骨髓炎;内分泌系统疾病(5 种):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代谢疾病(1种):糖尿病;风湿性疾病(2种):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神经疾病(5种):脑血管病、普通多发性硬化、帕金森病、运动神经元病、肌无力;精神疾病(3种):精神分裂症、癫痫、抑郁症;妇科疾病(3种):慢性宫颈炎、慢性盆腔炎、慢性乳腺炎;其他(6种):顽固性皮肤病(银屑病、白癜风、硬皮病)、结核、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布鲁氏杆菌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以上病种范围的其他特殊慢性病,如个人负担过重,经入户调查人员认定后,可视为长期慢性病病种。
  (三)残疾核定。依据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劳动力系数确定。个人劳动力系数依据年龄、残疾程度、重特大疾病、慢性病等因素综合确定。如遇特殊对象,所确定的劳动力系数与实际不相符时,以实际状况为准。
  五、社会救助对象类别认定及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认定与管理
  1.认定条件。持有我旗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以上人员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时单独核算其本人的收入、财产。重特大疾病按照医保部门相关文件政策执行。
  2.需提供资料。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前12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费用发票单或医疗机构报审单复印件以及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的增值税发票(包含乡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发票);在校全日制就读的高中(含高中、职业技术学校)以上的学生,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原件;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住房公积金缴费单、养老保险缴费单、医疗保险缴费单复印件;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方面的证明材料。
  3.特殊困难家庭核减收入的计算办法。认定前十二个月内,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下列情形予以核减年收入。
  认定前十二个月内,农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下列情形予以核减年收入。
  (1)家庭成员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包括精神、智力三级)、重病或瘫痪在床的成员,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顾,且没有花销医疗费用的特困家庭。
  农村家庭年收入计算核减金额为: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3×重病或重残人数。
  城镇家庭月收入计算核减金额为: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3×重病或重残人数。
  (2)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
  农村家庭年收入计算核减金额为: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2×未成年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月收入计算核减金额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2×未成年人数。
  (3)在校专科生、高中生、学前教育的学生每人每年核减收入3000元,在校本科生每人每年核减收入5000元,享受教育救助的不再核减。
  (4)月工资收入在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家庭,就业成本每人每月核减金额为: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
  (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且在我旗城区租房居住的困难家庭每月核减收入100元,具体租房时间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准。
  (6)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除国家基础养老金外,每人每月按照50元扣减。
  (7)妇女在哺乳期间一年内不计算个人收入(有固定工资的除外)。
  (8)赡(抚、扶)养义务人为独生子女家庭、兄弟姐妹(只有1名)按城市年赡(抚、扶)养费标准计算。
  (9)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4.核减家庭刚性支出计算办法。有下列情形的困难家庭,费用支出在家庭收入计算中予以核减:
  (1)家庭成员中患有重病、重残(包括精神智力三级),需其成员照顾的特殊家庭,因病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未在医疗机构报销的,按50%予以核减,最高不超过20000元;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赔付后,按自付部分予以核减,但最高累计核减不得超过30000元。
  (2)家庭成员中有患有慢性病、三四级残疾、不需要家人照顾的,因病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未在医疗机构报销的,按50%予以核减,最高不超过10000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赔付后,按自付部分予以核减,但最高累计核减不得超过15000元。
  医疗费用有效期3年,申请时,1年内医疗票据按照以上(1)、(2)进行核减,1年以上2年以内按照有效票据自付40%核减,2年以上3年以内按照有效票据自付30%核减,累计核减不得超过(1)、(2)中的限额。
  5.在享困难家庭提高救助水平计算办法。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未成年人、老年人,通过提高补差金额,从而提高这些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但不得超过低保标准。
  (1)重病、重残和多重残疾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2)未成年人、老年人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3)一户多残家庭,每位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以上(1)、(2)、(3)项家庭中有重复情况的,只提高一次家庭补差金额。
  6.动态管理。全面实行定期报告、定期复核制度,苏木镇人民政府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定期报告:坚持定期报告制度原则。低保家庭要定期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报告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从业变化情况。定期报告方式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现场签到方式或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现场签到的,可采取影像采集等信息化手段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三级)、老年人等特殊对象可采取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人员上门采集信息等方式进行定期报告。在报告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不主动报告的,不予继续保障,停保6个月后方可按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停保期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具体为:A类保障对象家庭每年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报告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就业变化情况;B类保障对象家庭每年报告2次;C类保障对象家庭每年报告4次,定期报告时间按照新纳入时间为基数计算。
  定期复核: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对象报告情况,及时开展核查工作。根据核查结果按程序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工作。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可以适当延长。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相关手续。
  7.近亲属备案制度。苏木镇人民政府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凡涉及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近亲属的,应当进行备案,作为重点核查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批等事项的旗级民政部门及苏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8.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认定与管理
  (1)认定条件
  第一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增收,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家庭财产条件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金额按原享受金额的60%计算,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
  第二类:明确不纳入低保渐退政策的情形。低保对象因去世、纳入特困、自愿退出、征地补偿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瞒报、虚报、谎报家庭重要财产和收入事项的。
  (2)动态管理
  渐退期满前一个月,苏木镇人民政府重新对渐退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对家庭可支配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渐退期满下月起停发保障金并发放渐退期满告知书;对家庭可支配收入不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并发放渐退期满告知书;对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发放渐退期满告知书。
  9.补助标准。通过综合认定纳入保障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根据核定的家庭收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给予定额补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与管理
  1.认定条件: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综合认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可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动态管理:苏木镇人民政府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委托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根据核对信息及核查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以书面或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形成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3.因财产超出规定,原则上不予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形:
  (1)车辆:拥有生活用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生活用摩托车、三轮车、从事农牧业生产使用的小型农用车辆除外);
  (2)房产: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
  (3)申请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住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等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但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除外;  
  (4)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5)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6)高消费行为家庭。如高标准装修住房、自费出国留学等。
  (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与管理
  1.认定条件:我旗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以及因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或医疗和因意外事件产生的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的困难家庭,可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2.认定办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1)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性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来认定。
  (2)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3)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有关目录、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有关目录及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4)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3.动态管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苏木镇人民政府每年对已申请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委托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根据核对信息及核查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以书面或电话、微信、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做到刚性支出困难户“应纳尽纳、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苏木镇人民政府委托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的下月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其他救助帮扶待遇,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苏木镇主动告知其家庭成员,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及时将死亡的家庭成员退出认定范围并重新调整认定情况。
  (四)特困人员认定与管理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保障。
  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照料服务;对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提供住院期间的照料服务。
  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等保障措施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全额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鄂府发〔2013〕61号)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或补贴,不足部分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建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特困人员住房为危房或者因灾倒塌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其住房救助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统一使用,主要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房或者维修改造支出。
  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1.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认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一是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三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为:
  (1)无劳动能力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因病无法劳动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被认定为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指:收入低于我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本身是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旗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我旗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旗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3.动态管理:特困人员定期复核,苏木镇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年开展一次入户检查。对拟终止供养的特困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终止供养;公示有异议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重新调查核实。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4.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的;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我旗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与管理
  1.认定条件:我旗审批的特困人员。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划分标准,一般依据能否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
  第一类: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类:有1至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三类:有4项(含)以上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2.需要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1张,并如实填写《杭锦旗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定表》。材料齐全后,到旗人民医院进行自理能力评定,评定结束后,将所有材料报回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
  3.审核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评定结果,协调所在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护理服务人员签订《杭锦旗特困人员护理协议》,然后作出审批,并按月将护理补贴资金发放到护理人员手中;对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4.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动态管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机构应及时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报告,苏木镇人民政府应组织重新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适时调整自理能力类别,同时每半年组织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护理人员进行服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符合要求的,可以继续进行护理服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终止护理服务,并另行协调护理服务人员为其提供护理服务。
  (六)临时救助综合认定
  1.救助对象和类别
  (1)支出型救助
  支出型救助: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共同生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a.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b.家庭中的子女因接受学前、全日制大中专、本科院校教育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c.家庭成员中有重残重病人员需要照料,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d.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在享受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e.苏木镇实际工作中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急难型救助
  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a.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b.对突发重特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c.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d.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e.苏木镇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3)不符合救助的情形
  申请人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嫖娼、吸毒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认定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人员除外)等情形,不予临时救助。
  2.优化救助程序
  针对困难群众实际情况和困难程度,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和公正性。
  (1)支出型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具体办理。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居住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个人或社会救助协理员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各苏木镇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主动发现受理:各苏木镇应定期核查低保边缘人口、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及时排查发现需要临时救助的人群。苏木镇人民政府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通过群众反映、社会救助协理员排查等相关工作,应及时掌握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旗区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协助其申请救助;旗区民政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可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困难群众,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主动发现受理所需材料与依申请受理所需材料相同。
  a.对在户籍地申请临时救助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的10日内,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协助下,逐一调查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提出审核意见。
  b.对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通过异地协查核实其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状况及近期是否享受当地救助等情况。对本年度已在户籍地享受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
  c.苏木镇人民政府对非本地户籍居民的审核时限为15日。
  d.审核未通过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公示。苏木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姓名、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救助资金(实物)数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发放临时救助金,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
  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在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
  (2)急难型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救助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城区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农村牧区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各旗区可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形,采取“跟进救助”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急难型临时救助取消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救助标准适度救助,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立足保障基本生活,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3.救助标准
  (1)支出型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按照所在旗区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旗区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延续时间一般为1—6个月。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为四至六个月。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困难延续时限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和自付医疗费用确定。
  自付医疗费用一万至五万元(含)的,困难延续时限为1—4个月。
  自付医疗费用五万至十万元(含以上)的,困难延续时限为4至6个月。
  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无直系亲属安葬,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及火化证明,一次性解决3000元的运尸、火化、丧葬费。
  其他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困难延续时限一般为1—4个月。
  (2)急难型救助标准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
  a.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
  b.对象遭遇自然灾害、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由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审定,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在“一事一议”期间,苏木镇政府、旗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急难情况先行救助,金额不超过各级审批权限。
  4.审批权限
  救助金额在30000(含)以下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批发放,苏木镇应根据困难程度,结合实际认真审核研究后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在30000元至40000元(含)以下的,由旗民政局审批,40000元至50000元(含)以下的由旗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议事机构审定。
  5.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临时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区民政部门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紧急情况下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发放现金,完善现金发放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低保信息系统临时救助模块存档备案。
  (2)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救助所需资金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中。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旗民政部门或苏木镇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对走失、务工不着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等救助。
  (3)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六、附则
  社会救助标准按照自治区、市级文件为准。
  低收入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以享受安全饮水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低保、特困档案保管期限至少为停保后5年;临时救助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资料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整理并保存。
  本操作规程自2025年5月27日起施行,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之前相关文件与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附件:1.杭锦旗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表

  2.杭锦旗低收入人口入户调查表

附件:1.杭锦旗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类别及等级

18-40

周岁

41-49

周岁

50-55

周岁

56-59

周岁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

正常人员

1

0.9

0.8

0.6

0

慢性病人员

0.8

0.7

0.6

0.5

0

肢体、语言

听力、视力3级。

0.6

0.5

0.4

0.3

0

肢体、智力、

精神、语言听力、

视力4级。

0.7

0.6

0.5

0.4

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特大病患者、重残人员:所有一、二级重残人员和精神智力三级)

0

0

0

0

0

附件:2.杭锦旗低收入人口入户调查表

一、基础信息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自治区(省、市)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旗(县、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苏木(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嘎查(村)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数:

 

户籍类型:

□农业   □非农业

联系电话: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信息

 

 

序号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与户关系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在校生状况

 

 

健康状况

 

 

劳动技能

 

是否参加城乡基本医保

 

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是否参加大病保险

是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是否特困重残人员

是否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务工所在省、市、县、乡

 

12个月务工时间(月)

 

 

 

联系电话

1

 

 

 

 

户主

 

 

 

 

 

 

 

 

 

 

 

 

 

 

 

 

2

 

 

 

 

 

 

 

 

 

 

 

 

 

 

 

 

 

 

 

 

 

3

 

 

 

 

 

 

 

 

 

 

 

 

 

 

 

 

 

 

 

 

 

4

 

 

 

 

 

 

 

 

 

 

 

 

 

 

 

 

 

 

 

 

 

5

 

 

 

 

 

 

 

 

 

 

 

 

 

 

 

 

 

 

 

 

 

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信息

序号

姓名

性别

养人关系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职业

月收入(元)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

 

 

 

 

 

 

 

 

 

2

 

 

 

 

 

 

 

 

 

3

 

 

 

 

 

 

 

 

 

4

 

 

 

 

 

 

 

 

 

5

 

 

 

 

 

 

 

 

四、收支情况

 

家庭财产情况:

住房状况

住房面积(㎡)

住房套数

商业用房

(㎡)

是否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

车辆情况

种植情况(亩)

养殖情况(数量)

其他资产情况

水地

旱地

其他

马、驴

鸡鸭鹅

其他

 

 

 

 

 

 

 

 

 

 

 

 

 

 

 

 

工资性收入(含劳务收入)计算:

 

合计金额:

 

经营性净收入:

种植收入(元)

 

养殖收入(元)

 

其他经营性收入(元)

 

财产性净收入:

集体财产分红收入(元)

 

土地、草场经营权转租承包收入(元)

 

征地、房屋租赁年限及收入(元)

 

其他财产性净收入(元)

 

 

转移性净收入:

粮食良种补贴(元)

 

退耕还林还草补贴(元)

 

禁牧补贴(元)

 

林草地牧场补贴(元)

 

生态移民补贴(元)

 

水源地补贴(元)

 

其他生产资料补贴(元)

 

房屋拆迁补偿(元)

 

保险索赔(元)

 

遗属补助金(元)

 

赡(抚、扶)养收入(元)

 

接受遗产收入(元)

 

接受捐赠收入(元)

 

其他收入

 

 

 

 

 

 

 

赡、抚、扶养人赡(抚、扶)养费:

 

姓名

劳动力系

 

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核算百分

 

工作月数

年工资总

家庭种养殖业年收

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

赡(抚、扶)养金(元)

赡、抚、扶养人赡(抚、扶)养费计算说明:1.城市年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月数×5%×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2.农村牧区年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3.从事种养殖业经营者年赡(抚、扶)养费=家庭种养殖业年收入×5%×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4.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年应支付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应赡(抚、扶)养人数;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或其他有固定收入人员年赡(抚、扶)养费=年工资总额×10%×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6.离异家庭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律文书中有明确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无法律文书的,抚养费原则上按其个人年收入的20%比例给付。

 

 

 

 

 

 

 

 

 

 

 

 

 

 

 

 

 

 

 

 

 

 

 

 

 

 

 

 

 

 

 

 

 

 

 

 

 

 

 

 

 

 

 

 

 

 

 

 

 

 

 

 

 

 

 

家庭支出情况:

年医药费支出(元)

 

年学杂费支出(元)

 

其他支出及说明

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减情况

 

总体收支(元)

家庭年收入合计

 

家庭年支出合计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人均补差

 

家庭补差合计

五、“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情况

是否住房出现安全问题:□是,□否;        是否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是,□否;

是否饮水出现安全问题:□是,□否;        是否有家庭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否。

六、低收入人口类别和综合评估

人口类别: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特困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困难家庭成员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其他困难人员

 

 

 

 

 

 

 

 

 

 

 

 

综合评估风险类型和救助措施

 

注:风险类型和救助措施主要综合阐述该户的致贫原因(如,因病、学、残、安全住房、安全饮水、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产业项目失败、务工就业不稳、缺劳动力等),并分析研判下一步具体帮扶办法和救助措施(如,兜底保障或需其他行业救助部门实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

 

户主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杭锦旗2025年各类补贴一览表

序号

保障类型

标准(元)

备注

1

 

低保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20

 

2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30

 

3

 

 

 

 

 

特困

城市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000

 

4

农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700

 

5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护理标

1450

 

6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护理标 

560

 

7

完全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护理标

50

 

备注:社会救助标准按照自治区、市级文件执行。

 

杭锦旗2025年各类基本数据

序号

分类

标准(元)

备注

1

 

 

地区

数据

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1980/2270

 

2

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7064

 

3

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1980

 

4

 

 

 

 

牧畜

养殖

2000

头起算

5

马、驴

1500

头起算

6

200

11只起算

7

1000

头起算

8

鸡鸭鹅

80

21只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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