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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等 特殊群体救助服务指南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救助服务工作,主动公开救助政策,畅通救助渠道,确保特殊时期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得到相应救助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救助范围 

  (一)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临时救助。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申请临时救助。疫情期间,以下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 

  1.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及脱贫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2.对疫情期间因集中管控封控等措施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生活物资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3.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可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4.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和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可由急难发生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 

  5.对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创业失败大学生等,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四)对疫情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特困人员、居家隔离的独居老人、家人被隔离收治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无人照料的留守(空巢)老年人、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等,可给予关爱照护或物质救助。 

  二、救助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程序。本人向当地苏木乡镇提出申请,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特困人员救助审核程序。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当地苏木乡镇提出申请,通过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临时救助审核程序。本人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提出申请,由所属苏木乡镇实施临时救助。 

  (四)关爱照护或物质救助审核程序。本人通过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向苏木乡镇申请。 

  三、救助渠道 

  (一)可通过微信搜索“内蒙古民政”微信公众号,在“便民服务”栏点击“自主申报”,即可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二)可拨打杭锦旗民政局网站公布的旗、各苏木镇两级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咨询低保、特困、临时救助事宜。 

  (三)可从旗民政局微信公众号查询苏木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救助电话,申请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并对困难事项进行咨询、求助。 

  (五)可向居住地所属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直接反映情况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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