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1.杭锦旗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生产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在职职工1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城乡社区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基层服务平台和各类社会组织。
2.见习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提供的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3.见习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以上人员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参保缴费状态、学籍为在校生或注册登记工商信息,则不符合见习人员条件,不能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3-12个月。
4.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以单位名义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防护措施。对于吸纳就业见习的事业单位,除中央拨付的见习补贴资金外,与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由单位现有经费支出,单位现有经费确有不足的,可申请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二、见习单位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请向杭锦旗就业服务中心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再登录“内蒙古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管理系统”(https://gx.nmrc.com.cn/#/trainneeLogin)进行见习单位申报。
2.资料审核。杭锦旗就业服务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初审,对其经营场所、见习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劳动关系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3.公示公告。杭锦旗就业服务中心对具备青年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4.协议签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与其签订《青年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
5.见习单位应及时登录“内蒙古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管理系统”更新和维护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见习岗位将在中国公共招聘网、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就业在线等公共招聘平台同步发布。另外,见习单位应及时通过系统进行见习上岗管理和见习终止登记,录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三、见习对象及期限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青年参加见习期限为3-12个月。
四、见习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1666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100%(2380元)。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规定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办理地址:杭锦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0室
联系电话:0477-2276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