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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白某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案情介绍】
  2019年8月28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老年公寓医务室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医务室处置室生活垃圾桶内发现使用过的银杏达莫注射液安瓿瓶和一次性注射器。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医务室执业医师韩某2019年7月17至8月26日开具6张抗生素处方;该医务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未核准抗生素静脉输注活动。该医务室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文书,电话请示备案,同时拍照取证。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以上事实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方应作为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经合议,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白某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白某委托韩某完成该行政处罚,无异议并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案情及违法事实描述不够详细严谨,合议记录未对多个违法行为进行分别描述,是否属于合并处罚也未体现出来;2.该案未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进行卫生行政审批;3.合议记录首页相关证据照片为5张,而非4张;处罚依据不应写“违反了”,而是应标明“依据”;4.打印的相关文号处用了中括号非六角括号。
  【思考建议】
  1.注意程序正确,执法事项审批后方可下达文书;2.监督执法人员应提高办理案卷的相关能力,做到调查取证充分、案情梳理无遗漏、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得当。案卷完成后多方审阅,注重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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