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和《鄂尔多斯市就业服务中心关于2023年实现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现就2023年度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申请期限
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2月8日(请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时间办理,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办理地点
杭锦旗政务中心三楼人社窗口
电话:2276480 2276764
三、补贴对象
2023年度内已在我旗进行登记的实现灵活就业且已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就业困难人员及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四、补贴期限
1.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认定,并保持当前登记状态至享受结束。
五、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不超过2023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0754.40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6825.6元(不含10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
六、提供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3、6、7页复印在一张纸);
3.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5.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开通金融功能并知晓社保卡开户行);
6.高校毕业生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七、其他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况取消其当期社会保险补贴:
(一)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法人,企业(单位)法人,担任股东、监事、董事、理事等企业主要职务的人员;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人员;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人员;
(六)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单位缴纳社保,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
(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或单位就业登记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