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的4批次食品不合格报告,被抽样单位名称是杭锦旗锡尼鑫哈日贵奶食品加工厂;杭锦旗锡尼腾格里格奶食品加工厂;杭锦旗锡尼库不其奶食品加工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进行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杭锦旗锡尼鑫哈日贵奶食品加工厂(2批次)
1.样品名称:“奶皮子”(加工日期:2025年3月10日)样品数量:12张,检验不合格项目:脂肪;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样品名称:“酸酪蛋”(加工日期:2025年3月10日)样品数量:1.5kg,检验不合格项目:蛋白质;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杭锦旗锡尼腾格里格奶食品加工厂(1批次)
样品名称:“奶皮”(加工日期:2025年1月18日)样品数量:1.5kg,检验不合格项目:脂肪;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杭锦旗锡尼库不其奶食品加工厂(1批次)
样品名称:“奶皮子”(加工日期:2025年3月15日)样品数量:12张,检验不合格项目:脂肪;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经核查,以上当事人生产的奶皮子、酸酪蛋经抽样检验,结论脂肪项目不符合DBS15/001.2-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蒙古族传统乳制品 第2部分:奶皮子》;结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DBS15/001.2-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酸酪蛋(奶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饭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中未制定相关处罚条款,因此无处罚依据,故无法对其相关生产单位做出相应处罚,不予立案。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饭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中未制定相关处罚条款,因此无处罚依据无法对其相关生产单位做出相应处罚,不予立案,对以上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经营单位进行集中约谈,要求各经营主体必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提升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出产检验制度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严把食品安全关口。
特此通告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