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委托“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报告,被抽样单位名称是杭锦旗锡尼鑫哈日贵奶食品加工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进行通告如下:
杭锦旗锡尼鑫哈日贵奶食品加工厂(1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奶皮子”(加工日期:2024年1月03日)样品数量:6张,备样数量:2张;检验不合格项目:脂肪;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生产的奶皮子经抽样检验,结论脂肪项目不符合DBS15/001.2-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蒙古族传统乳制品 第2部分:奶皮子》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饭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饭管理条例》中未制定相关处罚条款,因此无处罚依据,故无法对其相关生产单位做出相应处罚,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饭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饭管理条例》中未制定相关处罚条款,因此无处罚依据无法对其相关生产单位做出相应处罚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
特此通告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