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措施〉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97号)《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发〔2023〕12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杭锦旗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苏木镇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
附件:杭锦旗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杭锦旗民政局
2024年2月19日
杭锦旗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五条 各苏木乡镇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旗民政局与其他部门做好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六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低保边缘家庭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做好动态管理,旗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七条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杭锦旗户籍、持有农牧业户籍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持有非农牧业户籍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重病重残,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2.不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3年以上(合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和强制戒毒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3.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单人户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全旗城乡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三级)、重病患者;已脱离家庭且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军烈属。
4.所需材料。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诚信告知书;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前12个月内旗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费用发票单或医疗机构报审单复印件,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在校全日制就读的高中(含高中、职业技术学校)以上的学生,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原件,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原件(证明材料原件应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有固定工作的,应提供所在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交纳的社会保险单、住房公积金缴费单、养老保险缴费单、医疗保险缴费单复印件;申请前12个月社保领取的情况,上年度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统一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直接核查;民政部门要求的提供其他方面资料。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生活困难家庭;
(三)家庭财产状况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和实物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三四轮车)、房产(包括在旗内及旗外拥有的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产)、债权商业保险、高档艺术品、收藏品以及其它有关财产。具体认定条件为:
1.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和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等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4倍的;
2.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
3.家庭成员无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4.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及大型农机具(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三四轮车)的;
5.无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第九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当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
第十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认定按照我旗低保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及各苏木乡镇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对于家庭实际消费水平明显偏高,如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支付高额学费、自费出国留学的,以及对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推荐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不予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家庭财产等佐证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旗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审批、保存、归档,一份苏木镇留存,一份报旗民政局备案。
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提出审批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旗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苏木乡镇通过审批结果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根据乡镇审批意见,旗民政局按照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抽查。
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十九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做出不予认定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得家庭成员意见后,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对直接认定的对象,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每年至少核查一次。根据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家庭收入降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做好相关救助工作。对家庭收入增加或家庭财产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对退出对象应书面告知。
第二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或1年(含)以上失联无法正常开展动态复核的,中止该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及时、主动报告苏木乡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有以下情形的,应暂缓或者中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等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旗民政局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公开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渠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到全区民政综合业务平台系统。
第二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旗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综合协调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与其他低收入人口待遇的衔接,做好转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锦旗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