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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和上级民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现将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救助对象和 

  )支出型救助 

  1.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中的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子女在校每年的学费和生活费总和超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50%,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已纳入低保特困救助供养范围或者已经认定为边缘家庭,但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危重病患者等,在享受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5、苏木镇实际工作中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 

  )急难型救助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对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重特大疾病参照《杭锦旗精准脱贫攻坚工程指挥部关于印发2016年脱贫攻坚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杭锦旗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精扶发〔2016〕5号)中认定的患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病执行。 

  3、其它特殊困难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优化救助程序 

  针对困难群众实际情况和困难程度,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和公正性。 

  )支出型救助。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核对授权书》《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各苏木镇要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合进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急难型救助。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核确认、及时发放的形式,给予“先行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充情况说明。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城区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农村牧区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救助标准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要认真贯彻落实《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杭锦旗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的通知》(杭政发〔2016〕185)要求,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临时救助标准与我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具体计算方法为: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我旗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为1-6个月)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为四至六个月。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困难延续时限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和自付医疗费用确定。 

  1)自付医疗费用万元至五万元(含)的,困难延续时限为14个月。 

  2)自付医疗费用万元万元(含以上)的,困难延续时限为46个月。 

  3、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无直系亲属安葬,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及火化证明,一次性解决3000元的运尸、火化、丧葬费。 

  4、其他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困难延续时限一般为1-4个月 

  (二)急难型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按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的计算方法予以确定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 

  对于因自然灾害、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突发重特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启动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程序,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0元的临时救助金资金从临时救助特别救助金中支出 

  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人员在急难发生地苏木乡镇受理申请,根据困难程度,每年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采取现金方式发放,同时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并建立工作台账。 

  四、审批权限 

  救助金额在15000元(含)以下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放,苏木镇应根据困难程度,结合实际认真审核研究后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在15000元30000元(含)以下的,由苏木镇报旗民政备案,旗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议事机构审定 

  、救助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原则上以发放资金为主,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为辅。 

  (一)注重综合施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的三种方式实施救助,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救助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二)注重及时准确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可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形,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三)注重阳光操作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采购实物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 

  、衔接慈善 

  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 

  (一)建立需求导向机制。要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付费用。鼓励和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将临时救助日常工作中获得的救助对象慈善需求信息,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给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增强救助效能。 

  (三)建立激励扶持机制。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优质慈善组织承担临时救助项目。推广宣传承担临时救助项目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苏木镇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苏木镇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资金保障。合理安排和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推动在苏木乡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水平。 

  (三)完善工作机制。苏木镇要依托政务大厅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此文件于印发之日起执行,杭民政发2019103号文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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