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自治区本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9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 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7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66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 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牧区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牧区。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牧区,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由自治区统一规定,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部承担。结合国家和自治区课程设置及教科书采购成本,适时调整补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全区平均按寄宿学生的贫困面比例测算,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全区平均按非寄宿学生的贫困面比例测算。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分盟市进行测算。
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分旗县(市、区)、分学校进行测算。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自治区按国家基础标准的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各盟市可以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并报自治区备案。在此基础上,对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一定标准增加安排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由自治区统一制定,超出国家补助政策部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寄宿生住宿费补助标准由自治区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部承担。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教育信息化、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等,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3.巩固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各盟市要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盟市财政负担。
4.对中央给予的地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的综合奖补资金,自治区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相关方面的支出。
(二)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算。
(三)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自治区计划地区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聘用人员费用,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及计算公式,并按规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提供补助经费测算基础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研究提出转移支付项目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根据教育厅报送的数据确定年度资金规模并编制预算;及时拨付和下达资金;适时开展补助经费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第八条 盟市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明确本级和旗县教育、财政部门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补助经费管理。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下达及管理
第九条 盟市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补助经费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对申报材料中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政策落实和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含结转结余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区域绩效目标制定的合理情况以及绩效目标自评表)、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盟市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条 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批下达,在上年12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在当年6月底前,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最新数据,测算全年资金额度,并结合提前下达的资金预算数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连同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经费预算后,应会同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预算级次下达旗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或盟市本级学校。
第十一条 盟市教育、财政部门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本地区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盟市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牧区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盟市教育、财政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学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和津补贴等政策;指导盟市以下各级有关部门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和经费补助方式。
第十二条 旗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本地区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盟市教育、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应当接受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监督。各地各校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学校要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教育厅在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时,应当科学设置区域绩效目标并分解到盟市。盟市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自治区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做好实施工作。
(二)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同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因素。将各地各校绩效自评结果作为编制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违规分配、虚列支出、截留滞留、挪用挤占、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23〕32号)同时废止。
附表
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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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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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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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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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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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在校生数、补助标准和分配系数计算。生均公用经费相关补助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另行公布。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在校生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取 暖费补助标准)+(寄宿生数×生均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特殊教育学生数×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数×100-规模较小学校在校生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配系数+寄宿生数×住宿费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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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含字典)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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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在校生数、国家基础标准和循环比例计算。免费教科书自治区基础标准、循环比例,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另行公布。计算方法:自治区补助经费=小学在校生数×小学免费教科书自治区基础标准+初中在校生数×初中免费教科书自治区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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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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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数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数、补助标准和分配系数计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核定办法、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标准,由财政厅、教育厅另行公布。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在校寄宿生数×贫困面(55%)×国家基础标准×分配系数+在校非寄宿生数×贫困面(12%)×补助标准×分配系数+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数×补助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数×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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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牧区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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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村牧区在校生数、生均校舍标准、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等计算。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另行通知。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村牧区在校生数×生均校舍面积×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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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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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地区,按照奖补标准、调整系数等绩效因素计算。自治区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相关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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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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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在岗特岗教师数和补助标准计算。补助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另行公布。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在岗特岗教师数×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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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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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享受政策学生数、补助标准和实际补助天数等计算。营养膳食国家基础标准、地方计划地区生均定额奖补标准,由财政厅、教育厅另行公布。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计划地区学生数×国家基础标准×实际补助天数+地方计划地区学生数×生均定额奖补标准×实际补助天数+地方计划地区学生数×(国家基础标准-生均定额奖补标准)×实际补助天数×分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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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配系数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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