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5日,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杭锦旗塔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8日注册成立后,因疏忽未在法定期限内(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案发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主动于2024年12月16日补报年报并提交整改材料,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杭锦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年报义务是刚性约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严肃态度。通过“双随机”监管精准锁定违法线索,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警示市场主体“年报不仅是义务,更是信用基石”。
当事人因疏忽违法但主动整改、及时消除影响,监管部门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与社会危害,合理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既维护法律权威,也传递“处罚为手段、纠错为目的”的导向,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实践样本。
推动信用监管与社会共治,以本案为切入点,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公示即监管”理念,严格纠治未年报行为,引导企业珍惜信用记录,助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警示意义
凡市场主体必“亮信于民、亮信于市”,本案的查办再次表明:无论是网络交易或传统经营,违法行为终将“露头必打”,守信合规方为立足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