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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杭锦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杭锦旗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杭锦旗保障性住房用于棚改、移民、扶贫安置租售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屋的座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房屋座落

杭锦旗锡尼镇

房屋面积

建筑面积(M2)

      

楼号   单元   

租金类型

计租面积(M2)

租金标准

(元/M2 ·)

租金

(元/)

 

 

 

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

租赁期限

其他事项

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双方自政府文件规定的调租之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章 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  房屋租金一年一次交清,租金到期前三个月内缴纳下一年租金 逾期视为乙方不交租金。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第四条  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五条  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锡尼镇各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锡尼镇各社区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杭锦旗公共租赁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六条  经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公租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

 

第四章 房屋维修约定

 

第七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八条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屋顶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九条  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 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 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瓷盆、等给、排水设施;

(三) 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 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 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条  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一条  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维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三条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四条  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 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 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四)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五) 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物业管理约定

 

第十七条  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  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水、电、采暖费用。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电话线路通至室内,乙方自行决定是否安装连接,有线电视、电信部门收取安装连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庭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庭成员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庭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2、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3、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含6个月);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含6个月);

7、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8、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9、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公租房承租条件,经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按照《杭锦旗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再次进行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递交《杭锦旗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30日内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向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向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某一月份的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欠租违约金=欠租金额×10%×逾期月数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满乙方不向户口所在地社区(锡尼镇或各乡苏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或乙方不具备公租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将按《杭锦旗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免责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因地震、洪水等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乙方可按照《杭锦旗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再次进行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

 

第十章 

 

第三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租房保障户在入住前交付2000元押金,当保障户

退出公租房时,退还押金。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一份、甲方财务一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备案机构: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地点:杭锦旗政务服务大厅三楼20号窗口

咨询电话等:0477-227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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