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目的
为更好更快解决我旗偏远地区农牧民用电问题,满足其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用电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通电升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0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商请再次摸排偏远地区用电需求情况的函》(内能新能函〔2023〕1038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偏远地区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3〕115号)要求,到2024年底,解决我旗偏远地区295户有用电需求农牧户的电力供应问题。
二、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旗偏远地区未通网电且不符合通网电条件的农牧户。
2.有新建、升级新能源供电设备意愿的农牧户。
3.原则上对每个农牧户长期居住的定居点提供1套新能源供电系统(统一设定新能源供电系统新建、升级容量标准为2千瓦)。
4.短期放牧点不予安排。
二、实施时间
2024年3月至2024年12月。
三、实施主体
自治区能源局已招标确定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四、价格和费用
1.工程建设资金由自治区、市、旗、农牧户自筹四部分组成,按照70%:7.5%:7.5%:15%进行费用分担,户均项目建设总费用不超过3.1万元,农牧户户均承担费用不超过4650元,
2.新能源供电系统所有权归用户所有。
五、各部门职能职责
1.各苏木镇建立“新能源升级”工程实施信息档案,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工程建设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旗能源局。
2.旗财政局要确保旗本级资金及时到位,保障工程顺利建设并加强资金使用和监管。
3.各苏木镇按照建设方案,指派专人配合实施主体单位开展入户施工协调工作。组织施工企业合理确定新能源设备安装位置,做好室内外线路敷设和规整工作。工程完工后需由农牧户签署工程安装确认单,入户施工应于一周内完成安装和调试,保障农牧民日常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4.旗能源局、各苏木镇要加强施工质量全过程监督,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全面排查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5.旗能源局、各苏木镇要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实施主体单位制定维保服务方案,明确施工单位和新能源设备供应单位主体责任、维保范围、维保要求、维保方式等,原则上设备质保期不少于5年。
源文件:1.杭锦旗能源局关于征求《杭锦旗偏远地区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偏远地区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