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切实加强旗级储备粮食管理,保障地区粮食安全,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13年版)》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至第七条)
第二章 计划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提供旗级储备粮存储总规模,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至十二条)
第三章 储存
承储企业应具备六个条件;应严格执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责任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轮换
旗级储备粮旗区储备粮实行滚动轮换制度,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第二十五条至三十九条)
第五章 动用
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旗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如果出现三种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动用旗级储备粮。(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行使职权。(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至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