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杭锦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杭锦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
(三)适用范围
1.杭锦旗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旗级应急救助工作。
2.当毗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旗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适用范围参考执行。
3.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以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健全应急救助管理体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杭锦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
1.杭锦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是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总指挥:政府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旗长
副总指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旗委宣传部,杭锦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旗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人武部、水利局、农牧局、气象局、住建局、交通局、教体局、民政局、工科局、文旅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团旗委、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民委、统计局、能源局、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红十字会、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
(二)杭锦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与市、旗级有关部门、苏木镇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三)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在旗委、旗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视灾情发展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和宣传引导等专项工作组。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牧局、人武部、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及地方党委和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管理组: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局、发改委、工科局、水利局、农牧局、卫健委、统计局、林草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宣传引导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公安局、民政局、团旗委、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公安干警、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产生活救助组:由旗民政局牵头,旗发改委、财政局、工科局、交通局、教体局、农牧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农资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5.安全维稳组:由旗公安局负责。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由旗卫健委牵头,旗工信和科技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宣传引导组:由旗委宣传部牵头,旗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
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全旗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五)基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自然灾害防治方案。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主要灾害分布情况,说明主要灾害威胁的对象和范围,明确防范重点,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三、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牧、林草等部门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旗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一)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做好救灾物资出库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旗交通局、旗发改委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五)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六)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旗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享。
(一)信息报告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苏木镇人民政府、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向旗应急管理局报送受灾情况(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旗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旗委、旗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对造成旗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草场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旗委、旗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旗应急管理局、苏木镇人民政府、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苏木镇人民政府每日8:30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旗应急管理局报告,旗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苏木镇人民政府、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旗应急管理局报告;旗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向旗本级各相关部门通报。
3.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旗委宣传部应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级别及启动条件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杭锦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响应级别。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致人伤亡;
(2)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和提供生活救助;
(3)因灾存在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4)因灾存在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2.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间或5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旗农牧业人口1%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3.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50间或2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旗农牧业人口5%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5万间或17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全旗农牧业人口2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分级响应
1.Ⅳ级响应
(1)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旗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苏木镇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及时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旗委、旗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旗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旗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旗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根据受灾苏木镇人民政府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Ⅲ级响应
(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
(2)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苏木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苏木镇人民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旗委、旗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旗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带领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旗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发改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指导受灾苏木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苏木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Ⅱ级响应
(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旗委报告。
(2)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协调旗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苏木镇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启动应急机制: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及有关受灾苏木镇人民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以及旗委、旗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及重点涉灾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旗消防救援大队及社会救援力量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旗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和旗人民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受灾人员救助:旗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旗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及社会救援力量协助受灾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等工作。
旗人武部、交通局、发改委根据需要协助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旗公安局调拨警力并组织受灾地区派出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旗交通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车辆通行畅通。旗发改委协调驻地民航企业,为救灾提供铁路民航应急运输保障服务。
旗财政局根据旗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旗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救灾物资动用指令,旗发改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旗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旗教体局组织受灾地区学校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旗农牧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旗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旗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旗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杭锦监管支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旗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基础设施恢复:旗交通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旗发改委协调驻地铁路民航企业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旗工科局组织协调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杭锦供电公司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工作。
旗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旗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灾情信息管理:旗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旗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旗应急管理局通报。
指挥部办公室或旗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旗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旗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旗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旗民政局、团旗委等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志愿者,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旗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信息发布工作:旗委宣传部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过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Ⅰ级响应
(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按照旗委、旗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由旗委、旗政府领导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旗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苏木镇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启动应急机制:召开指挥部会商会,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及有关受灾苏木镇人民政府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旗委、旗政府领导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及重点涉灾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旗消防救援大队及社会救援力量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旗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和旗人民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受灾人员救助:旗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旗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及社会救援力量协助受灾的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等工作。
旗人武部、交通局根据需要协助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旗公安局调拨警力并组织受灾地区派出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旗交通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车辆通行畅通。旗发改委为救灾提供铁路民航应急运输保障服务。
旗财政局根据旗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旗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救灾物资动用指令,旗发改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旗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旗教体局组织受灾地区学校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旗农牧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旗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旗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旗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杭锦监管支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旗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基础设施恢复:旗交通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旗发改委协调驻地铁路民航企业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旗工科局组织协调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杭锦供电公司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工作。
旗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旗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灾情信息管理:旗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旗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应急管理局通报。
旗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旗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旗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旗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旗民政局、团旗委等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志愿者,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旗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信息发布工作:旗委宣传部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过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响应调整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杭锦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2.本旗应急响应分级情况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实际灾情超过了本旗政府的处置能力,旗人民政府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上级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3.旗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旗应急管理局提出停止响应的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苏木镇人民政府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2.旗财政局根据旗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旗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及社会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旗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每年9月下旬开始,旗应急管理局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旗应急管理局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旗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工作,核实情况。旗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请示。
3.旗应急管理局根据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向旗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会同旗财政局报旗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拨付。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旗应急管理局、旗财政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做好冬春救助绩效评估工作。
4.旗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旗发改委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中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1.旗应急管理局根据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会同旗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请示下拨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2.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旗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3.旗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4.由旗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1.旗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旗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2.旗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3.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二)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旗发改委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救灾物资投放点。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旗发改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旗发改委建立健全全旗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更新机制,完善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旗工科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四)设备设施保障
1.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2.旗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灾情发生后,旗人民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五)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旗住建局(人防办)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情发生后,旗人民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六)医疗卫生保障
1.旗卫健委负责旗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等工作。
2.旗卫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旗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七)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1.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2.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3.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八)人力资源保障
1.旗应急管理局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旗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部队、民兵、志愿者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指挥部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牧、工科、卫健、林草、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旗、苏木镇、嘎查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九)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十)科技保障
1.旗工科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2.旗气象局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向各级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旗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4.旗水利局及时提供全旗现有站点水文监测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水文调查工作。
(十一)电力保障
1.杭锦供电公司应及时启动重大自然灾害响应措施,紧急调配抢修人力、物力、财力,全力投入抢修救灾工作,确保电力及时恢复。
2.旗发改委要根据我旗实际情况,做好柴汽油发电机的储备工作,保障受灾地区的日常用电及照明用电。
(十二)宣传和培训
1.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旗区、示范社区建设。
2.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对苏木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八、附则
(一)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至少每3年组织应急演练一次。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旗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旗应急管理局应当每三年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一次,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重新制定或修订作出结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事故实际应急救援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杭锦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通讯录
2.杭锦旗应急避难场所
3.杭锦旗受灾人员集中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4.杭锦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杭锦旗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组成
附件2:
杭锦旗应急避难场所清单
附件3:
杭锦旗受灾人员集中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总体要求,着力加强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规范化建设,有效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要求,结合灾情实际、部门职责和安置条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在旗委、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转移安置受灾人员,针对集中安置的受灾人员,第一时间创建集中安置点,按照“精准化安置、封闭化管理、网格化服务、规范化建设”的目标,确保受灾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有效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集中安置点设置要求
(一)科学选定地址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进行安全隐患综合评估及排查,避开不稳定斜坡或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一是注重选址环境。集中安置点应选择在安全的地点,应充分利用闲置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优先使用现有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空置学校、社会福利设施、村(社区)委员会所在场所、有条件的厂矿企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矿企业除外)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二是具备生活条件。集中安置点要有室内安置场所或可供受灾人员篷宿的室外平坦场地,要有清洁的水源和排污设施(排水条件),有利于雨水、污水、生活用水的处理和排放,有电力供应和基本的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应急通讯设施、网络设施等,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电视机等视频设备。三是确保交通便利。应坚持遵循交通便利、方便转移的原则,尽量沿交通干道就近选址。要有方便人员和消防车进出的通道,其中主干道的有效宽度应不小于4米,次干道的有效宽度应不小于2米,必须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便于人员紧急疏散、救灾物资调运和消防救援等。
(二)工作人员配置
一是建立组织机构。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旗政府统筹、应急管理局指导、苏木镇管理、部门协同服务的模式,成立以旗领导为组长,涉灾苏木镇和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旗级相关部门、涉灾苏木镇相关人员及村(社区)干部为成员的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资源调度、指挥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二是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受灾人员接待组、救灾物资供应组、医疗卫生组、秩序维持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可视情增加工作小组,各个小组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管理工作人员,每项工作务必明确到人,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避免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坚决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是加强人员配备。对于公安、医疗防疫等专业保障人员,200人以内的集中安置点,原则上应至少配备1名医疗防疫人员和1名公安人员;2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原则上应至少配备2名医疗防疫人员和2名公安人员;可视情增加相应人员。对于物资供应、人员管理等非专业保障人员,原则上每20名受灾人员配备1名工作人员或志愿者,负责群众诉求收集和其他相关服务工作。四是落实工作要求。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受灾人员安置工作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安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集中安置点规范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资金物资支持,苏木镇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安排救助资金,主要以采购、发放实物为主。
(三)配齐基本设施
围绕保障受灾人员“五有”目标任务要求,配齐基本设施,提升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一是要有住宿帐篷。每户受灾人员安排1顶帐篷,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人/顶帐篷集体居住,保证每1名成人拥有1张折叠床、1套单人被褥,配置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防暑降温或御寒保暖设备,决不允许发生安置人员睡在地上、桌上的现象。每顶帐篷间应有不小于2米的人行通道,并设置紧急疏散通道、物资运输通道、排水通道等。每20顶帐篷划分一个防火分隔区,每个防火分隔区之间应有不小于4米的防火间距。二是要有生活设施。设置受灾人员食堂,配备基本公共厨具、灶具。设置物资发放点,发放必要的食品、防暑降温或御寒保暖物资,保证每名安置人员拥有至少1套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衣物;同时,根据受灾人员实际情况,及时购置发放妇女、婴幼儿等特殊人员用品。设置开水供应点,满足安置人员基本饮水需要,并尽量保证个人或家庭(特别是妇女、婴幼儿等人群)的基本卫生用水需要。设置公用卫生间,且男女分设,原则上每100人不少于2个蹲位,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卫生间代替。三是要有医疗服务。设置医疗卫生室,配备医护人员和常用药品,对突发疾病的转移安置人员,要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四是要有标识标牌。坚持分区设置,将管理区、食堂、垃圾堆放点、卫生间、住宿区分开,制作受灾人员安置点指示牌、受灾人员安置点分布图、受灾人员安置工作流程图、受灾人员疏散转移路线图,张贴住宿房间号、医疗卫生室、治安消防室、卫生间、开水供应点、物资发放点、垃圾堆放点等标识标牌,做到风貌统一、色调统一、规格统一。
三、集中安置点管理规范
(一)优质高效服务
集中安置点是受灾人员第二个家,要把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建设成为受灾人员新生活的新起点。一是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专业人士对集中安置点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要深入细致了解受灾人员思想动态,特别重视对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开展必要的心理抚慰。在安置时间较长的安置点开辟阅览室及作业辅导室,安排教师志愿者开设健康教育、游戏活动等课程,组织作业辅导和阅读指导,让孩子们学习无忧。二是开展信息服务。高度关注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做好收集整理、分析研判等工作,及时向受灾人员公布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款物发放等情况,积极主动回应受灾人员合理诉求。加强对救灾救助工作的正面宣传,教育引导受灾人员不信谣、不传谣,为安定人心、稳定秩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立寻亲找人信息平台,为受灾人员提供方便。三是开展安全宣传。在集中安置点悬挂各类宣传标语,并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应对暴雨洪涝和地震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技能、防溺水、消防安全常识、消防设施使用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增强受灾人员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严格规范管理
为确保集中安置点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安全稳定,应加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一是严格人员管理。健全完善受灾人员联系机制,对集中安置人员要建立人员台账、健康台账、诉求台账、物资台账,全面掌握安置人员的户数、人数、人员身体状况等情况,落实出入管理、夜间查寝、外出报备等要求,对转为投亲靠友分散安置的,要注明去处,实行人员动态管理。二是严格安全管理。设立治安消防室,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基础救援设施等,定点、定人、定时加强巡逻和值班,并制作灭火救援及疏散预案。对使用明火、在住处吸烟、车辆乱停乱放、私拉电线充电、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行为进行日常检查,严防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发生。三是严格食品安全。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严把食品进货关、采购关,严禁让安置人员食用(饮用)过期食品。对食堂每日清洁消毒,防蝇防鼠措施到位。集中安置人员较多时,实行错峰供餐、分室送餐。四是严格卫生防疫。每日早晚对安置人员进行健康巡查和测温。设置临时隔离观察点,配备应急防护物资。规范垃圾管理,集中收集、堆放并及时清理垃圾。对垃圾堆放点、卫生间及公共生活区每日进行2次消毒,并建立消毒记录台账。五是严格返回程序。高度重视已发生灾情的区域仍有高发易发可能的特点,加强隐患动态排查和应急监测,加强次生灾害风险评估,细化因灾撤离人员返回程序,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消除前严禁擅自返回居所,坚决做到“不安全、不返回”。对转为过渡期安置的,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四、有关工作制度
(一)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受灾人员联系机制,对集中安置人员要建立人员台账、健康台账、诉求台账、物资台账,全面掌握安置人员的户数、人数、人员身体状况等情况,落实出入管理、夜间查寝、外出报备等要求,对转为投亲靠友分散安置的,要注明去处,实行人员动态管理。
(二)安全管理制度。设立治安消防室,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基础救援设施等,定点、定人、定时加强巡逻和值班,并制作灭火救援及疏散预案。对使用明火、在住处吸烟、车辆乱停乱放、私拉电线充电、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行为进行日常检查,严防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三)卫生防疫制度。严禁让安置人员食用(饮用)过期食品,每日早晚对安置人员进行健康巡查和测温。设置临时隔离观察点,配备应急防护物资。规范垃圾管理,集中收集、堆放并及时清理垃圾。对垃圾堆放点、卫生间及公共生活区每日进行2次消毒,并建立消毒记录台账。
附件4
杭锦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