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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旗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成品储备粮动态管理办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油品种为大米、面粉和食用油脂。凡本旗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全旗应急成品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旗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在旗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实行管理。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旗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具体落实全旗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并负责辖区内应急成品粮油的行政管理,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存放地点及储备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同时负责指导承储企业开展应急成品粮油的日常储备轮换工作。旗财政部门负责旗级应急成品粮油的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保证每半年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承储企业应坚持“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的原则开展应急成品粮油轮换工作。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数量真实、质量完好、调动、用上。 

  第二章  购入 

  第四条 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效益较好,信用度良好,财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较低,且具有一定数量的保管、检验等技术人员。 

  (三)具备必要的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优先选择具有先进储粮设施设备和技术,储粮规模较大、交通便利的承储企业。 

  (四)承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及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状况审核确定旗粮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旗人民政府与承储企业签订应急成品粮油代储合同,明确义务、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按时按下达计划数量采购入库,购入的应急成品粮油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数量、等级标准。应急成品粮油采购入库后,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须在一周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认定为旗级应急成品粮油。 

  第六条 承储企业建立健全索取随货同行的粮油质量检验报告制度,同时要按《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建立成品粮油轮换台账,在每月5日向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轮换台账和有关统计报表。每年底向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轮换工作总结。 

          

  第三章  储存 

   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安全存储各项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 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出入库、质量、储存、检化验和防火、防爆、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粮油质量检验检测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 

   应急成品粮油应实行专仓专库储存,并悬挂应急成品粮油专用标识。无法提供专仓专库储存条件的设置专区域存放,并悬挂应急成品粮油专用区域标识或垛卡。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专人、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安排专业人员从事应急成品粮油保管工作,按照成品粮油储藏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十一 成品粮油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大米(粳米)质量须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面粉质量达到国标特二粉及以上,食用植物油须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 

  十二 包装形态储存的应急成品粮油,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办法,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标志必须清晰、齐全、准确。储存期不得超出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储存期限。 

  第十 应急成品粮油库存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原则上实行“先轮入、轮出”的轮换模式。承储企业应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及时组织轮换,不得架空轮换。 

  第十 承储企业承储的应急成品粮油的实际库存,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必须达到储备任务数量,其余时期不得低于承担储备任务数量的60%。 

  第十 旗级应急成品粮油所有权属于旗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的成品粮油。在粮食市场发生异常状况时,承储企业必须服从和执行旗人民政府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或应急措施。 

  第十 动用应急成品粮油,由旗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提出建议,报请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应急储备粮油运输方案,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旗发改委、旗财政局、旗交通局根据旗人民政府批准应急成品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计划,由旗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 应急成品粮油管理费用包括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上述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制度,超额不补,节约归企业。储存费用补贴标准参照市级应急成品粮油的补贴标准执行,大米、面粉每公斤每年0.2元,食用油脂每公斤每年0.4元。 

  第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旗财政局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应急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承储企业和人员了解应急成品粮油购进、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应急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调阅应急成品粮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章  责任 

  第十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成品粮油承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一)入库的应急成品粮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的; 

  (二)对应急成品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应急成品粮油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应急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虚报、瞒报应急成品粮油数量的; 

  (五)在应急成品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更换应急成品粮油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七)造成应急成品粮油陈化、霉变的; 

  (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粮油购进、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或动用计划的; 

  (九)擅自动用应急成品粮油的; 

  骗取、套取、挪用应急成品粮油相关利费的; 

  (十)以应急成品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十)其他违反应急成品粮油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应急成品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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