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杭锦旗民政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内设机构8个股室,分别是:办公室、社会工作股、救灾救济股、社会救助股、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公室、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婚姻登记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优抚安置股。
二、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旗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旗救灾工作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和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旗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减灾方面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旗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对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制定和实施敬老院建设规划;拟定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拟定困难大学生救助方案。
(五)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城镇“三无”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加强婚姻、收养、殡葬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旗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政府驻地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九)拟定全旗退役军人和转业士兵的接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旗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
(十)制定全旗社会工作人才规划,指导和推动全旗社会工作发展。
(十一)承办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2016年财政预算安排说明
杭锦旗民政局2016年财政预算总额2020.27万元,其中:在职人员工资245.85万元,退休人员工资115.06万元,抚恤人员工资1.26万元,临时人员工资3.6万元,在职人员公务费7.8万元,车辆运行维护费3.4万元,取暖费41.78万元, “三民”定补76万元,城市低保68万元,城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8万元,城乡医疗救助73万元,城镇低保户集中供热补贴39.5万元,救灾款20万元,农村低保310万元,农村困难家庭临时救助20万元,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5.7万元,社会定期定量救济10.82万元,农村牧区五保供养160万元,一次性退役补助451万元,义务兵优待金299.7万元,优抚对象生活补贴19.8万元,敬老院补助40万元。
四、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杭锦旗民政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为8.2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6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