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大常委会是杭锦旗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成立于1980年12月28日。常委会下设“一办五委”,即办公室、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农牧业经济委员会、民族科教文卫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机关核定编制30个,现实有干部职工34人。
二、职能职责
杭锦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旗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旗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旗长的个别任免;在旗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表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旗长的提名,决定旗人民政府各职能局局长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旗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旗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其他会议的筹备、服务工作。
(二)负责起草旗人大常委会的综合性文件。承办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编印人大常委会机关刊物。
(三)负责旗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四)负责落实和督办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调查研究、视察和实绩监督等各方面工作。
(五)负责旗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建、精神文明、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及其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完成。
(六)负责旗人大常委会机关管理、接待、后勤保障及其它及综合服务工作。
(七)负责组织本旗的区、市、人大代表出席相应两级人大会议及服务工作。
(八)办理旗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2014年度财政决算公开
杭锦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4年度公开的决算报表,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