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杭锦旗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正确指导、旗委的坚强领导、人大、政协的有力监督和政府大力支持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不断强化队伍素质,提升司法能力,狠抓廉洁执法,提升司法公信。始终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不放松,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妥善调处各类民事行政案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开展执行工作,努力兑现当事人诉讼利益。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我院机构数1个,共有在编在职人员71人,其中占政法专项编制71人,其他人员66人。离退休人员36人,抚恤人员6人。
在职人员上年度为123人,本年度为71人,减少原因:1、上年地方招聘人员49人全部列入在职人员,本年列入其他人员;本年新增退休人员3人。
第二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7年收入年初预算数为295.18万元,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95.18万元。决算数为883.4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83.4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00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了588.29万元;增加原因:第一、本年新增政府性基金500万元用于审判法庭建设。第二、本年新增一次性抚恤74万元;第三、本年新增退休人员3人。 2017年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95.1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95.18万元。决算数为955.1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55.1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00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了660.01万元。增加原因:第一、本年新增政府性基金500万元用于审判法庭建设。第二、本年新增一次性抚恤74万元;第三、本年支付上年结转资金74.32万元;第四、本年新增退休人员3人。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957.79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883.47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74.32万元;支出总计957.79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60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减少1055.29万元,下降52.42%;支出总计减少980.98万元,下降50.6%。主要原因:本年我院上划自治区,在职人员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由财政厅给予保障。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883.4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83.47万元,占100.00%;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955.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7.80万元,占39.60%;项目支出577.39万元,占60.40%;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957.79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74.32万元;支出总计957.79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2.60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减少1055.29万元,下降52.42%;支出总计减少980.98万元,下降50.6%。主要原因:本年我院上划自治区,在职人员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由财政厅给予保障。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455.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7.80万元,占39.60%;项目支出77.39万元,占17.00%。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77.8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77.8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40.31万元,津贴补贴40.31万元,退休费249.18,抚恤金88.31万元,较上年减少946.12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我院上划自治区,在职人员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由财政厅给予保障;公用经费0.00万元,主较上年减少70.9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我院上划自治区,在职人员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由财政厅给予保障。
。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无差异。本年我院上划自治区,在职人员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由财政厅给予保障。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00万元,比2016年减少70.9万元,降低100%。主要原因是:本年我院上划自治区,在职人员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由财政厅给予保障。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72.8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5.99万元,比2016年减少207.63万元,降低60.42%,主要原因是:本年无车辆采购;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36.85万元,比2016年增加336.85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本年新增信息化建设,物业服务等。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比2016年减少3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比2016年增加(减少)2辆,主要原因是:本年我院上划自治区,资产划入自治区资产系统管辖。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我院在旗委、旗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支持下,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以加强审执工作、狠抓司法改革工作、落实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增强队伍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内蒙古成立70周年、世界沙漠论坛、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提供优质的区域司法保障。2017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876件,同比下降2.17%;其中旧存2002件,同比上升19.37%;新收5874件,同比下降7.8%;共审(执)结7139件,结案率为90.64%。在审结的案件中判决1056件,判决率27.75%;调解1753件,调解率46.06%;撤诉563件,撤诉率14.79%。
2017完成科14个技法庭建设,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机房建设,审判楼监控系统,硬件设备更新,杀毒软件装,诉讼服务大厅信息化建设,实现诉讼服务大厅无线全覆盖,从根本上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党志梅 联系电话:0477-2276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