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内政土发〔2009〕484号文件批准杭锦旗伊和乌素二期4.95万千瓦风电项目征收集体土地9.8325公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内蒙古新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杭锦旗伊和乌素二期风电场4.95万千瓦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乌日更嘎查和巴拉贡镇乌吉尔嘎查。
三、被征收嘎查村(组)面积:征收乌日更嘎查和乌吉尔嘎查土地面积:9.8325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荒草地每公顷1.9659万元。
五、被征收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