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
2009-08-19 16:55:28                  来源: 政府办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创造文明、安全、卫生的人居环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加强养犬管理公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实行限管结合、免疫登记、分类管理、注重服务的原则。锡尼镇镇区为重点养犬管理区,其他苏木镇为一般养犬管理区。未经登记、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二、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不得养犬;重点养犬管理区,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犬类养殖。

三、从事犬类销售犬类经营活动,应选址于区规划部门允许的范围内,经旗兽医部门审核同意,到旗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

四、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园所、医院、市场、商店、饭店、展览馆、影剧院、博物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候车室、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

(三)携犬出户时,为犬束犬链、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重点养犬管理区内遛犬出户要避开人群聚集地和人流高峰期,每天8点至18点禁止遛犬出户;

(四)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确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五)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

(六)养犬不得噪声扰民,不得惊吓他人,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七)不得斗犬、弃犬。

五、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单位或养犬人应及时将其送到旗兽医部门进行检疫;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病等疫病时,应及时向旗兽医部门报告。

六、犬伤害他人,养犬人应立即将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责任,并及时将伤人犬送到旗兽医部门检查处理。

七、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重点养犬管理区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并负责对违法、违规携犬、遛犬出户等行为以及流浪犬进行查处。旗兽医部门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流浪犬、无主犬、被没收的犬。养犬未免疫登记的应从即日起15日内办理,从200961日起,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对流浪犬进行收容。流浪犬被收容后3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逾期未被认领、领养的,均按无主犬处理。

八、对违反养犬管理办法的,由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改正、吊销养犬证件、没收犬只、罚款、拘留等。

九、从即日起,由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对锡尼镇地区养犬管理进行集中治理整顿。对违反养犬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养犬登记地点:杭锦旗兽医局   联系人:段爱连

联系电话:6622077  13947708160

违法养犬行为举报电话:6623882(旗城管大队)

 

 

 

杭锦旗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