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全旗农牧民朋友:
一、“家电下乡”公告
全旗“家电下乡”推广时间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底至。农牧民在该期间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家电下乡”推广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是: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产品的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补贴对象为杭锦旗境内具有当地农业和牧业户籍的农牧民。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
补贴申报程序:农牧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苏木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苏木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旗财政局,旗财政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汽车摩托车下乡”公告
全旗“汽车摩托车下乡”推广时间从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牧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牧民。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牧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牧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汽车、摩托车补贴产品的生产企业、补贴车型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为准。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农用车号牌等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补贴资金申报程序: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牧民,向户口所在地苏木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一卡通或粮食直补存折)。农牧民申报补贴时,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苏木镇财政所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苏木镇财政所应对产品型号是否符合下乡条件、农民身份、购买数量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申请表》每天填写一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加盖公章,并及时报送旗财政局综合股,以便拨付补贴。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旗级兑付”。苏木镇财政所对农牧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帐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旗级兑付”方式的,报送旗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旗财政局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帐户。
苏木镇财政所务必存好《申请表》。待汽车摩托车补贴系统投入使用后,《申请表》相关信息需补录进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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