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预防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扩散,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倡导居民文明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禁止破坏公共设施、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凡在杭锦旗辖区居住的居民以及短暂停留和过往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和监督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
二、 本通告所指的公共场所包括街道、广场、公园、居住小区和居民区的公共巷道、旅游景区、景点以及商场、市场、饭店、医院、体育场、娱乐场所、影剧院、车站等。
三、 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1、破坏路灯、垃圾箱(筒)、垃圾池、厕所、广告牌及损坏树木、花卉、草坪等公共设施的行为,除责令其赔偿并恢复原状外,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10元罚款;
3、 不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门前屋后乱堆乱放杂物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 随地乱贴、乱画、乱涂、乱写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 临街工地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 旗卫生、环卫、教育、公安、工商及爱卫办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协助旗城管大队做好本通告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 对上述不文明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6623882,旗城管大队对举报者要进行保密,若举报属实,要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