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购买服务对象退出机制。购买服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退出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1.户籍转移的,从本行政区退出;
2.本人亡故的,即行退出;
3.因身体、家庭、经济等相关因素,不再符合条件的,经核定后退出;
4.不按规定接受服务,直接套取现金或以商品代替服务的,经核实退出。
(二)服务商退出机制。建立购买服务动态进退机制,各旗区应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罚条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旗区应及时终止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以各种方式记录虚假服务并以此作为政府补贴依据的;
3.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向老年人推销、销售保健品的;
4.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诈骗老人钱财的;
5.使用本机构自行发行卡让老人充值的;
6.服务组织的上级单位(或母公司)开展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活动的;
7.有其他严重违背公益性养老服务方向或违法违纪行为的。